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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进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必然造成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使诉讼活动与裁判结果应有的公正性荡然无存的恶果,因而人民检察院理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进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依照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与此同时,当事人虽然没有审判监督权,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其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且当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即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有学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为本身,就是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种观点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

(一)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从性质上来讲,虽然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非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基于其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基于保障民事审判权正确行使的客观需要,其也享有对民事审判活动的自我监督权,因此其有权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依照《民诉法》第177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见,就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决定再审的具体方式而言,有自行再审、上级提审和指令再审之分。

自行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时,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进行的再审。如前所述,在自行再审的情况下,其决定权属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至于院长,则只有提交讨论权。在讨论过程中,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一样,均只有一票的权利。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院长个人都无权直接决定再审。

上级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将案件提至本院进行再审。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通过上级提审的方式进行再审的案件,通常是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或者是那些在当地法院进行再审会有诸多困难或障碍的案件,因此与指令再审的情况相比,上级提审的案件比例相对较小,更多的案件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指令再审与上级提审这两种方式是选择性的,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而定,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硬性要求。

(二)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这项基本原则的制度化体现,《民诉法》第187条第1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据此可以得知,修改后的《民诉法》已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与第17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同等的规范。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依《证据规定》第44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在这种情形下,尽管原判决、裁定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并无不当,符合“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但却没有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故而造成了实体处理结果的异变,导致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当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便通过再审加以纠正。依《抗诉规则》第34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又依《民诉法》第179条第2款的规定,对原审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参照《适用意见》第181条的解释,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行为表现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这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而且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因此人民检察院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便通过再审加以纠正。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必然造成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使诉讼活动与裁判结果应有的公正性荡然无存的恶果,因而人民检察院理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相对于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而言,来自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为了使这种外部监督能够充分地得到实现,应确立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规则: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以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因此,根据《民诉法》第187条第2款的要求,即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亦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抗诉规则》第38条、第40~4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注意以下事项:

其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其二,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其三,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其四,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其五,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此外,依《民诉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同的是,当事人并无审判监督权,故其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为了完善纠错机制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其再审申请权,且规定当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即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就民事诉讼而言,申请再审与申诉不同:前者不仅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有所限制,而且在行使权利的时间上有严格的要求。而后者则普遍地适用于大多数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也即除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以外,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仍有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且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限制。

《民诉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与旧《民诉法》相比,新法所规定的接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仅为上一级人民法院。此外,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因此只要其认为有错误即可以申请再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不仅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而造成强制执行的滞延,更重要的是因为当事人不具有审判监督权,其再审申请只能引起人民法院的审查而不能直接导致强制执行的停止和再审的进行。

除了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当然,就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言,并非全部都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对此,《民诉法》第18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此外,根据《适用意见》第207条和《再审立案意见》第14条的解释,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方为有效。《民诉法》第184条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该两年一般应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因此,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再审申请,则一概丧失再审申请权。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诉法》第184条的规定,应当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该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进行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不同,其具体进行也有所不同。

(一)人民法院自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的进行

在自行再审的情况下,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该项裁定须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根据《适用意见》第200条、第202条的规定,在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情况下,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并在该项裁定中同时写明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该项裁定书须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应当明确,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另据199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复函》的解释,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此前经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再审裁定中,除写明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以外,还应一并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

(二)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进行

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情况下,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此项裁定须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三)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的进行

依《民诉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依《民诉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既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又未超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且该项申请符合《民诉讼》第17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

《再审立案意见》第8条曾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作了扩充解释,随着修改后的《民诉法》的实施,其仍具参考意义。该条规定:“对终审的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1)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4)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7)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再审的同时,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反之,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适用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虽然不得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但可单独就该项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再审;如果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此外,依《重审规定》的解释,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时,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178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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