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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权依照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对案件进行核准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重新做出结论的,则可以是任何一级人民法院。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法定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进行审查,并将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交原审法院再审或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审,以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的一种诉讼程序,通常又称再审程序。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称作再审案件。

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为第五章第203~207条。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本章以下简称《具体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本章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再审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适用的纠正程序。在程序的启动、审理的主体、裁判的对象等方面存在着与其他程序不同的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同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审理对象的差异。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但又确有错误的。如果判决和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什么错误,则不能发生审判监督程序。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两者显然存在着质的不同。

2.启动程序主体的差异。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员和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此不同,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是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3.启动程序的条件的差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则没有这样的条件限制,只要有权提起上诉或抗诉的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一审裁判不服,就可提出上诉或抗诉,且必然启动第二审程序。

4.适用庭审程序的差异。有权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适用的诉讼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原生效裁判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而第二审程序的适用则没有这些特别规定。

5.启动程序期限的差异。法律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没有作明确的期间规定。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则存在着严格的时间期限;不服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

6.启动程序审级的差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受审级的限制。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原审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处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直接提审。而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机关则仅限于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裁判较为灵活,法律上没有设立任何限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结果,可以维持原判,也可以宣告无罪;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当然再审加重刑罚必须是确有必要的,改判时应当持极其慎重的态度。第二审程序中的裁判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这两种程序都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但它们之间仍有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而且是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所适用的则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认为确有错误的一切刑事案件,其中也包括已生效的死刑案件。

2.有权审理的机关不同。有权依照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对案件进行核准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重新做出结论的,则可以是任何一级人民法院。

3.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依照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必须交付执行;而审判监督程序中裁判的效力则取决于原审裁判的程序和审级,如果原审裁判是经一审生效而后被提起再审的,则再审仍然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仍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的当事人和专门机关仍具有上诉权、抗诉权。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必须强制执行。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也可能发生错误。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必须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法定程序。任何生效判决和裁定,非经这一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可以从根本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可以使有罪的人罪当其行,罚当其责;也可以使无罪的人得到解脱,罪轻的人免受重刑。

2.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错误裁判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使错误裁判得以纠正,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公正司法的形象。同时,通过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当事人的申诉,可以及时指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中的错误及其产生原因,有利于人民法院吸取教训,纠正错误,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增强业务能力,从整体上维护司法公正。

3.可以引导人民群众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人民群众将正确的裁判和错误的裁判进行对比,就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学习法律,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自觉性。

4.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正确处理,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申诉、上访,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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