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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据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线索来源,它仅仅表明存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并不必然就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由此可见,申诉是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材料来源,是司法机关发现错案的重要途径。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据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线索来源,它仅仅表明存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并不必然就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两高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申诉是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材料来源,是司法机关发现错案的重要途径。

(二)被侵害合法权益案外人的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该规定表明,对于非案件当事人同样可以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条件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过程中,以及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而提出的议案或者反映的冤假错案的材料,体现着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四)司法机关自己发现的错案

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按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检查或复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检察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送的材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再审材料的一个重要来源。至于新闻媒体反映的意见,其监督作用日益巨大和广泛,司法机关应充分重视,及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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