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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判的程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决定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将再审决定书送达原审被告人时,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四、重新审判的程序

关于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主要分为结构和审级等内容。

(一)启动

对决定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再审期间,除遇有特殊情况外,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文书送达

人民法院将再审决定书送达原审被告人时,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公诉人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四)合议庭组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即案件再重新审判时,不得由原合议庭审判人员审理。实行原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避免原审可能有先入为主或者其他因素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顾虑,以有利于重新审判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五)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级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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