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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依法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指司法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俗称再审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有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适用这一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

从性质上说,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旦确立,便不得擅自更改。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基本法则。但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未必就是完全正确的。事实上,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时可能是错误的。裁判的既判力和现实变化性之间的矛盾,是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一个两难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而设立的。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刑诉法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二)法院的广泛性

根据刑诉法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受原审级的限制。

(三)程序的重复性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四)时效的两重性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所作的裁判,受时效的两重性的限制。如果是改判无罪为有罪和加刑,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则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为被告人平反宣告无罪的,则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三、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监督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诉讼特别程序的任务和目的而言,要注意各特别程序的不同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从实现审判监督意义上说,其任务和目的基本相同。通过审理,维护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这两种程序各有不同的特点,其主要区别有: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2.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依法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条件的限制,即经过审查,有充分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提起;第二审对上诉的条件未作限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都必须引起第二审程序。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在无罪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都为特别程序,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方式。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包括死刑裁判在内的一切确有错误的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裁判的核准。

2.审理的目的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错误裁判。

3.审理的依据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主动报请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4.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而有权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或由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是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的基础上。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无辜的人免受惩罚,平反昭雪,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执行刑事审判工作“有错必纠”、“不枉不纵”方针的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也使轻纵的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做到有错必纠,不枉不纵。

2.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而对案件可能出现的错误,唯一纠正的途径是靠审判监督程序。只有运用这个程序,才能实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的诉讼要求。

3.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起到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的作用。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使其审判监督的职能,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4.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渠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公民等提出的纠正错误裁判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这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帮助督促人民法院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平反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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