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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为了方便第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判决的审理,刑事判决可暂不交付执行。能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并不只限于一次,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可以提出二审抗诉。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和抗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由,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机制,但在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作用上具有同等效力。

二、上诉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依照规定,我国刑事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可分为以下三类: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与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能启动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在案件发生时,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应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被告人提出上诉。之所以要以征得被告人同意为条件,是因为判决、裁定所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最了解,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切身的利害关系,是否上诉,应由他最后决定。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其上诉的内容,仅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审刑事判决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存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为了方便第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判决的审理,刑事判决可暂不交付执行。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同意所提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也应视为有效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被害人有上诉权,但为了保障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请求抗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应当指出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享有请求抗诉权,而对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定则不享有这项权利。

三、行使抗诉权的专门机关

抗诉是国家赋予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特定诉讼权利。能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抗诉对象的不同,抗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另一种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这里所讲的抗诉,是前一种。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并不只限于一次,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可以提出二审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应当实行监督。无论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与上诉的效力相同,抗诉的效力首先是阻断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同时启动第二审程序的适用。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同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只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能按二审程序抗诉。

四、上诉、抗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人民法院不得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正确或不充分为由而拒绝接受其上诉。

抗诉则不同。对于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必须是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抗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审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如事实不清,对案件具有重大意义的情况尚未查明;认定的事实比客观事实有明显的扩大或缩小;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某些重要证据未经法庭核实就作为定案根据;定案证据是伪造的、虚假的或者是已被法庭审理所否定的;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不足以证明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等。

2.一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量刑不当。这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确定犯罪性质和罪名不准确;或者在量刑上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主从犯不分;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有严重不当之处等。

3.一审法院严重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如果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妨害法庭客观全面地审理案件,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作出合法、正确的判决时,人民检察院应据此提出抗诉。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

上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同时提供正本和副本。但上诉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抗诉只能采用提交抗诉书的方式,也就是说只能采用书面方式。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还要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在以后的二审程序中做好应诉准备。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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