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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对于第种情况,若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够通过自行调查或是通知原审法院补充材料查清事实或是证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旨在保障审判程序的规范性,强化对当事人上诉权的尊重和保护,提高审判程序的运行效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审理期限自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

四、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一)第二审裁判的种类和方式

世界各国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一般可以分为两类:驳回型裁判和撤销型裁判。所谓驳回型裁判,即驳回上诉的裁判。它又分为程序性的驳回与实体性的驳回两种。程序性的驳回适用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实体性的驳回适用于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但经过上诉审理终结后认为上诉无理由,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的上诉。所谓撤销型裁判,即撤销原裁判的裁判。它具体又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变更型,适用于上诉审法院审理终结后,认为上诉理由成立,原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对之直接改判;二是发回重审型,适用于上诉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原审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将它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通常第二审法院还可以采用审理中裁定或者终局性裁定,解决某些特殊的诉讼问题,以终止或终结第二审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和第22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方式:

1.维持原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用裁定的形式,裁定应着重写明驳回上诉、抗诉的理由及维持原判的根据。另外,如果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情节上不够准确或者文字有错误,即使不影响原判决的正确性,也应当在裁定中予以更正,以确保生效裁判的严肃性。

2.变更原判

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直接作出改变第一审判决内容的判决。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引用法条时不当,导致案件定性或是罪名错误;(2)原判决量刑不当,即第一审判决的量刑轻重失当,或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外量刑的;(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是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若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是证据不足的,可以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应当注意的是,第(1)、(2)两种情形只要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没有必要再发回重审。而对于第(3)种情况,若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够通过自行调查或是通知原审法院补充材料查清事实或是证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是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刑事诉讼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上诉、抗诉。若当事人或是人民检察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提出上诉或是抗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旨在保障审判程序的规范性,强化对当事人上诉权的尊重和保护,提高审判程序的运行效率。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审理期限自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判可以自行宣告,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告。

(二)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此时原审已经全部终结,代表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案件的评价已经结束,其权威性、强制性裁判已经生效,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对他重复评价、重新审理。具体而言,终局裁判在实体上具有执行力,依法应予执行;而在程序上,即具有“既判力”。

执行力,指第二审裁判一旦作出,除依法应当报送核准的案件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按其确定的内容,无条件地立即执行。既判力,指当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内容再行起诉;同时作为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亦须尊重自己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判断,不得就同一内容再行审理。既判力原则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诉”和“一事不再理”规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国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受同一犯罪处分的,不得令其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68条规定:“任何在法律上无罪释放的人,不得再因同一事实而重新被拘押或起诉,即使是其他罪名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也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适用既判力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兼以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上面的论述是就第二审判决和裁定的一般情形而言,第二审判决、裁定因其具体内容和方式不同,其相应产生的法律效力也有区别。(1)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是刑事第二审裁判的标准形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终结该案的普通程序;第二,第一审裁判和第二审裁判立即生效,裁判被交付执行。这种裁判具有完全的既判力和执行力。(2)撤销原判、直接改判的法律效力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宣告终结该案的第二审诉讼程序乃至整个普通诉讼程序;第二,宣告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而予以撤销;第三,宣告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实体问题所作的新的终审判决。这种裁判也具有完全的既判力和执行力。(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效力有其特殊性。第一,撤销原判的效力溯及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全部内容;第二,发回重审的效力是使案件回到第一审诉讼之初;第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虽然是终审裁定,但它只是终结了该案的第二审诉讼阶段,而没有终结该案的普通诉讼程序。这种裁判则没有既判力和完全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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