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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因此有权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上诉案件;而当事人起诉则要根据管辖的有关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相应法院。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除了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的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或者认为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都可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

上诉的提起,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关键,是当事人继续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前提。因此立法上对上诉权的保护是明确的。除了在判决书、裁定书中要写明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及上诉的期限、上诉的法院等事项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还明确规定在宣告判决时,司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上诉与起诉都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裁判,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但两者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提起的原因不同。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因而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与他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诉讼行为。(2)提起的时间不同。上诉的提起受上诉期限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是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是10天;起诉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起诉。但如果当事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权。(3)提起的对象不同。上诉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因此有权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上诉案件;而当事人起诉则要根据管辖的有关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相应法院。我国四级人民法院依法都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第1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对于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无权上诉。

1.关于判决

允许上诉的判决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以及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的判决有两类: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二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

2.关于裁定

允许上诉的裁定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之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都不可以提出上诉。

(二)上诉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合格的主体身份,即必须是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列明被上诉人:(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二审程序不同于第一审程序,由于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必须要有争议的相对方存在。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而提出的上诉请求,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可以存在双方当事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可以只有上诉人一方当事人而没有被上诉人,即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三)上诉的提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

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超过上诉期限的,当事人就丧失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各方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是同时收到裁判文书,上诉期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超过上诉期间而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其上诉期间届满时丧失上诉权。

对必要共同诉讼而言,上诉期间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文书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来计算。对普通共同诉讼而言,则分别计算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

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上诉无效。上诉状是上诉人表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第一审裁判的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的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和第167条的规定,上诉的受理有两种程序。

(一)上诉人提起上诉,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上诉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既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也便于人民法院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书状,为第二审程序做好准备。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以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再一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四、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撤回上诉同撤回起诉一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上诉人不想继续诉讼,可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不同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即使其上诉期间未满,也不得再行上诉。

当事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上诉人能否撤回上诉,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般来讲,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因为不准许撤回上诉,案件还要继续审理,口头裁定不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准许撤诉一般应制作裁定书。第二审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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