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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证的提起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当事人举证的含义,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一般应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进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当事人举证的含义,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一般应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进行。《证据规定》对于申请书的形式及提交、批准等作了详细规定。《证据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在实践中,有些法院采用申请查证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上海市各级法院试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应提供待证事实的证据线索,填写《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表》,法院审查同意后,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该申请表应随卷归档。(6)

但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查证并不是绝对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为配合民事诉讼法的执行,对该条作了细化的解释。该规定第15条明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同时《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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