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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提起会计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在中国的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大多数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

在中国,有不少人以为,倾销价格指的是进口产品与中国市场产品价格的比较,国外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只要高于国内产品,就不是倾销,就无需进行反倾销调查。其实,在反倾销调查会计中,进口到中国的产品价格低于其原产地国家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就可以认为有倾销的嫌疑,就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

(一)反倾销调查提起的申请人资格

1.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中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申诉资格阶段的关键点分析

(1)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所以,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或行业协会都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新安化工在提起针对国外有机硅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时,就碰到了申请资格的问题。当时由于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故联合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共同申请。

(2)在中国的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大多数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对两案件予以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的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国内产业受损害的类型

外国产品倾销只要导致国以内产业下三种类型的损害之一,损害要件即成立。

1.实质损害。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及其产业发展。

2.实质损害之威胁。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之威胁,应依据事实,而不应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遥远的可能性。导致倾销将引起损害的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明显可预测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

3.实质阻碍了国内相似产业的建立。

(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体的相关证据材料。

1.利害关系方的情况

(1)申请人及申请人所代表的中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每个生产厂商在申诉前3年每年同类产品的产量与产值、所占中国国内销售市场的份额。申请人应说明申请人的身份及申请人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价值和数量。如果书面申诉是由代表国内产业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应证明该申诉是由代表了该产业的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已知生产商(或国内类似产品生产商协会)的要求提出的,并且尽可能地提供代表这些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情况。

(2)申请人代理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申请人或其代表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厂商对代理人的授权证书。

(3)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厂商和出口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被控倾销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该产品者的名单。

2.被控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情况及倾销幅度计算

(1)被控倾销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及对产品的具体描述和陈述,在中国关税税则中的序号、原产地和出口国。

(2)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提出申诉前3年内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金额。提供被控倾销产品进口数量发展变化的材料,可以用于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情况。

(3)对被控倾销产品在过去一年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进口价格。应提供被控倾销产品出口价格的材料,或在适当时,被控倾销产品在中国首次向第一个独立买主转售时的价格材料。

(4)被控倾销产品在各贸易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及金额情况。

(5)被控倾销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贸易渠道中用于消费的价格或生产成本。如无前述数据,则提供该产品到第三国的价格。应提供被控倾销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材料(或适当时,被控倾销产品从原产地国合伙出口国向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出售时的价格材料,或被控倾销产品构成价格的材料)。

(6)估算的被控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正常价值超出出口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申请书应附有能证明上述情况的有关证据,其中(2)-(6)项需要会计证据,其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财务会计资料与数据。证据必须证明能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内产业存在损害的因素可能有多种,但那些非倾销因素造成对产业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的产品,如以非倾销价格出售产品,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方式的变化,国内外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技术的发展以及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的能力等。

(四)反倾销提起的会计证据收集

提起产品反倾销调查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撑,有些证明资料来源于会计,就需要进行会计举证。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证明损害存在的证据应包括四个方面的15个指标,即:(1)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设备利用等发生了实际或潜在的下降;(2)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3)倾销幅度大小;(4)进口倾销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证明损害的存在并不要求上述所有指标均呈现下降或衰退,但上述指标的具体数字必须提供,调查机关对所有指标必须进行评估,因为只有在对所有指标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方能作出裁决。

中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所列举的具体指标有一定区别。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进口倾销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2)进口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进口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3)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4)进口倾销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5)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虽然中国《反倾销条例》中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没有详细列举,但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规定:“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出现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受到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其中关于销售收入、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动、库存、工资、筹资与投资的影响指标主要由会计部门提供,其他指标由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后提供。

测算产业损害及其损害幅度,需要采用一定的会计方法进行鉴定,其主要环节包括:(1)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状况冲击的会计分析。会计一般可以从以下各项经济指标来分析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情况:①国内产业财务绩效;②国内产业整体销售收入;③国内产业毛利润率;④国内产业的营运所得、税前净所得以及现金流量。(2)产业损害幅度会计测算的指标体系。由于进口产品倾销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一般应通过以下会计指标体系来予以量化与分析:利润总额变化幅度和投资收益率变化幅度。(3)产业损害幅度测算的差额法,一般运用以下公式进行简便的计算:

产业损害幅度(%)=(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生产商的销售价格-涉案出口商的调整后价格)/涉案出口国出口商CIF价格

其计算步骤为:(1)选择被控调查国家的市场;(2)选择国内生产商所生产及销售的代表产品的种类;(3)选择境外生产商所销售的可比较的产品类型;(4)对被选中的产品类型的物理特征差异进行调整;(5)对贸易层次的差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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