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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核查会计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反倾销核查会计反倾销提起后,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商务部将对申请书进行正式的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行调查是正当的。若商务部决定反倾销立案,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主要是对进口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核查,对反倾销调查中有争议的数据进行核实。

二、反倾销核查会计

反倾销提起后,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商务部将对申请书进行正式的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行调查是正当的。如事实证据不充分,或申请书未按要求做成,商务部可发回要求补充或决定不予立案调查。若商务部决定反倾销立案,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主要是对进口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核查,对反倾销调查中有争议的数据进行核实。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中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的。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所谓“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例如,在中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中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五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核查会计要求对产品进口业务“倾销”的财务会计数据进行实证,通常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实证:首先,有关部门就反倾销申请人所指控的会计数据和会计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违背了出口国产品价值的定价;其次,有关部门就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造成损害程度所涉及的会计资料进行调查核对,判断是否对本国该类产业或产品有实质性的损害,这里要注意提起申诉的企业是否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与行为;最后,有关部门就有争议的会计举证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反倾销调查中有争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产品成本内容范围,由有关反倾销调查部门委托权威的、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验证、鉴定,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进行反倾销会计鉴定服务。在这方面,注册会计师可以充分发挥作用。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能够解决反倾销会计领域中具有特殊难度、普通人不能正确判断的专业性事实问题,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鉴定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会计问题提供专家证词。如1997年2月发生的美国美光公司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控诉中国台湾销美静态随机内存倾销,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台美双方对台湾高科技员工分红制度的认识不同。台湾半导体厂商每年配发员工高额股票分红,而美方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成本支出,应该列入工资费用,合并计算后认定台湾静态随机内存产品价格低于成本。而台湾厂商认为,股票分红不是固定成本支出项目,不能计入成本。双方在利润分配、成本支出构成方面有不同的认识,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权威的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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