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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立法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反倾销立法美国反倾销法的性质属于行政法,其实质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管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早期的反倾销法是反垄断法的组成部分。1921年反倾销法对1916年反倾销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美国反倾销立法

美国反倾销法的性质属于行政法,其实质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管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早期的反倾销法是反垄断法的组成部分。

(一)美国反垄断法的形成

1.资本集中与《谢尔曼法》的诞生:18世纪70年代,从英国到欧洲大陆、俄国、美国及日本的产业革命蓬勃发展,现代大规模工业生产飞速发展,带来了全球贸易的快速膨胀。随着工业化的基本完成,生产和资本集中引起经济支配力量迅速扩大并严重冲击旧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到19世纪末,美国市场开始了历史上的第一次合并高潮,大量中小企业合并为巨型企业。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经济力量,限制竞争,破坏自由贸易。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通过托拉斯、卡特尔等垄断形式提高市场销售能力,进行价格掠夺。例如,19纪世下半叶,少数资本家控制了大部分美国铁路,并对农场主的农产品运输进行掠夺激起了广大农场主的强烈不满。为平息农场主的愤怒,1869年伊利诺斯州通过了第一个反铁路垄断法令,规定铁路要有“公平合理和一致的运费”,随后其他各州也纷纷仿效。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反垄断法——《谢尔曼法》。

该法禁止以任何契约、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同时规定任何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活动,是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监禁或并罚。具有掠夺意图是适用该法的重要条件。判断掠夺意图的主要因素为:是否拥有足够大的市场份额,垄断对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是否构成障碍,是否在所有市场大幅度降价等。

2.191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由于适用《谢尔曼法》需举证说明企业的低价行为具有掠夺的意图,这在实践中比较困难。因此,1914年美国相继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以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成立了独立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克莱顿法》则是第一部限制除铁路业之外的企业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该法规定,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的商品的购买方实行价格歧视,并且这种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了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竞争,是非法的。

(二)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的产生

美国反垄断法主要是对国内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控制能力进行制约。但垄断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同样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而且由于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所以更引起政府的注意。国际掠夺性定价行为主要特征是出口价格低于同样产品在国内的售价。由于英国领导了工业革命,使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进而为形成垄断创造了必要条件,因此,英国企业是早期的主要垄断集团,为了推销某产品和占领外国市场就出现了倾销行为。

《谢尔曼法》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无管辖权。因此,如果某外国企业在美国领域以掠夺性价格出售其产品,则违反该法;但是如果在其本国以掠夺性价格将其产品卖给美国进口商,然后再在美国销售时,则不适用该法。

美国第一个对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倾销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是1894年《威尔逊关税法》第73条,该条主要针对进口商倾销行为进行限制。但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商而非进口商具有掠夺性意图,出口商又是在国外,而且要证明具有掠夺性意图是很困难的,因此,该法对国内生产商提供的保护很有限。

美国《1916年关税法》中的第800-801条,规定以低于出口商品生产国市场的价格进口产品或销售进口产品并且有摧毁或损害美国工业或阻碍美国工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该产品在美国任何地方的贸易的意图为触犯刑法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并且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诉请3倍的损害赔偿。

尽管《1916年关税法》加大了对美国工业的保护力度,但该法也有明显的局限性:

①仍然只适用于进口商而非外国出口商;②很难举证证明倾销意图;③该法为刑事立法,因此解释很严格;④司法部门负责调查倾销案件,缺乏国际贸易方面的专门知识或能力,增加了起诉的难度。

该法至今仍然有效,但由于该法的局限性以及后来其他反倾销法律更易于用来保护国内工业,故该法现在很少被援用。

(三)1921年反倾销法

1920-1922年,先后有10个国家通过了反倾销法,其中包括美国和英国。

这些国家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和贸易保护主义压力

1921年,美国颁布了《1921年紧急关税法》,反倾销法是其中的一部分。

1921年反倾销法对1916年反倾销规定进行了修改。

1.反倾销法不再是刑事法律,反倾销的主管机关改为财政部,倾销裁决是行政裁决而非司法裁决。这样,裁定倾销在程序上有了更大自由度,确定倾销裁决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2.证明摧毁、损害或阻碍工业建立等的意图时,仅需证明有工业损害事实或损害的可能性,而且低于正常价值的实际销售无须对美国工业造成损害威胁。

3.使用了“推定价值”的概念,即当不存在外国国内价格的销售或该销售很少时,出口价格则与生产成本进行比较。

1921年反倾销立法后来作为《1930年关税法》的一部分,一直保留到1979年才被废除,但许多原则和概念仍然保留至今。

(四)现行美国反倾销法

现行美国反倾销法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美国国会通过的相关贸易法中的反倾销条款,是属于散见于各种法律中的成文法,包括《1930年关税法》及修正本、《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有关条款;第二部分是美国反倾销法的执行机构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贸易法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反倾销实施规则和规定,属于成文法规;第三部分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审理的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反倾销上诉案所作的判例,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不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上诉作出的判例。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反倾销协议在美国不能自动生效,所以,美国为了保持与1994年反倾销法一致,修改了其国内立法,即《1930年关税法》的1994年修正版,并于1995年1月与反倾销法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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