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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之火,可以燎原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反倾销之火,可以燎原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可以说是对70年代中期后出现的贸易保护浪潮的一次反动,因为贸易战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该条第6款规定,对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信息,专家小组必须全面接受,而不得寻找或接受出口方提供的新证据。

反倾销之火,可以燎原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可以说是对70年代中期后出现的贸易保护浪潮的一次反动,因为贸易战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于是,反倾销也成为这一轮谈判中的热点议题。谈判的目的自然是要约束反倾销的贸易保护倾销,使其真正成为反不公平竞争的利器,而不是反公平竞争的工具。应该说从条文上看,乌拉圭回合反倾销谈判的成果十分丰硕,新达成的《反倾销协议》的长度是GATT反倾销条款的14倍。协议的内容也非常完备,涉及到了过去反倾销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澄清了很多模糊不清的概念,特别是在程序上制定了更细致的要求。然而,如果一件事情本身就是错的,那么再细致的程序也不可能改变其性质,而只是削弱了其程度。比如反倾销提高了商品的价格,直接损害了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协议也考虑到了它们的利益,并给予它们发表意见的机会,但它们却没有权利直接提供相关的证据,也就是说它们的利益并不受反倾销法律的保护。新协议中的所谓“日落条款”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实施不得超过5年,但只要复审之后认为仍存在倾销或损害,甚至只要认为取消反倾销税后有可能再次遭受倾销和损害,就可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让反倾销的“太阳永不落”。

对WTO有所了解的人或许会想到,WTO还有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给受害者一个鸣冤叫屈、讨回公道的机会。确实,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中一个非常重要和有效的安全阀。然而在反倾销这一关键所在,争端解决机制却有些“跑冒滴漏”。问题在于,反倾销的主要使用者不愿意争端解决机制过分干涉其“内政”,于是在《反倾销协议》的第17条中加入了一个小小的楔子。该条第6款规定,对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信息,专家小组必须全面接受,而不得寻找或接受出口方提供的新证据。同时,只要反倾销机构对事实的确定是适当的,那么反倾销机构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能被推翻的,即使专家小组根据同样的事实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对《反倾销协议》存在多种允许的解释的情况下,专家小组就必须接受反倾销机构所做出的其中一种解释,而不能做出新的其他解释。这些“小灶”都是特意为反倾销所制作的,或者按照世界银行著名WTO专家伯纳德·霍克曼更直接的说法,这是美国产业部门为了“限制专家小组推翻国内反倾销决定的权力”。

如果说从条文上看,《反倾销协议》还算是稍有进步的话,那从其实施效果看,反倾销非但没有任何收敛的意思,反而大有燎原之势。在1995年WTO成立之前只有20多个缔约方有反倾销法,而在之后却有50多个成员赶制了自己的反倾销武器。墨西哥、巴西、印度、南非和阿根廷纷纷效仿美国、欧盟先行者的成功经验,活学活用反倾销大力保护本国产业。其中印度的“进步“最为神速,其1994年的反倾销才7次,而到了2000年就蹿升达98次,而南非亦不甘示弱,从17次猛增至105次。在后起者们奋起直追的同时,美欧也没有停下脚步,美国在1995年-2000年期间平均每年发动323次反倾销,欧盟次之,也达到143次。从世界范围看,1995年-1999年的反倾销总数达1229次,比前五年略有下降,但从各年来看,这几年间依然保持快速增长,1995年为156次,到1999年则达到360次。

同样没有发生变化的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从1995年—1999年期间,有66.6%的反倾销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出口,而在WTO成立前的五年中,这一数字是62.6%。与之相应的是,《反倾销协议》是WTO众多协议中惟一没有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协议,它只是轻描淡写地希望发达国家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考虑(special regard)。不过从逻辑上看,这并不是发展中国家受到“特别”多的反倾销的原因,而应该是它的结果,因为在起草协议时,反倾销的使用者早就意识到了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反倾销的“特别”重要性。中国从90年代开始取代日本,成为反倾销运动最大的标靶,从1990年-1999年的10年间,有308次反倾销击中中国。韩国、巴西、日本也是主要受害者。不过有趣的是,美国在执掌反倾销牛耳近一个世纪之后,也已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在90年代,美国遭受的反倾销也达到了184次,成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虽然还不能说它在砸自己的脚(因为它实施的反倾销高达351次),但已经有些隐隐作痛了。

反倾销的频繁发生反映了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永远解不开的矛盾,特别对于以低价格为核心竞争优势的出口国来说,只要它们与进口国国内产业形成竞争,就难以避免遭到反倾销,除非它们的产品是不可替代的,或者它们寻找到了除价格以外的竞争优势,否则便随时有被反倾销的危险。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反倾销发生与否并不取决于WTO的规则如何完善,也不在于出口商做出何种努力,而主要得看进口国国内的利益斗争,如果进口产品的消费者(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产业部门)有足够的影响力,可以让政府相信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是值得的,是可以通过它们得到补偿的,那么政府也许会选择反倾销以外的其他手段来安抚国内相关产业。当然,其他的因素也会发生作用,比如出口国的谈判能力可以让进口国更加谨慎,出口商的积极应对可以争取时间和权益。不过无论如何,反倾销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成为WTO心中难言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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