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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通知二审被上诉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则必须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第二审程序是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作出的裁判,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的上诉行为是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前提条件,因此又叫做上诉审程序。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我国,按照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以及经过第一审程序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实质上是对同一案件的审判。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引发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承担的任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除了要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解决外,还担负着监督、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以保证审判活动的正确性。

3.审判组织的成员构成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则必须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第二审程序是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应当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审理。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未满之前,是法律效力待定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依法提起了上诉,则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作出的裁判,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1]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作为一种给予不服一审裁判的诉讼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的第二审程序,既审理下级法院未生效裁判,同时还审理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对保障司法的正当性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减少第一审程序的裁判可能存在的瑕疵

受到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的制约和各种外在的因素的干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造成裁判出现瑕疵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通过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启动第二审程序,经过第二审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可以消除一次认识的局限,有利于减少裁判瑕疵,充分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

(二)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二审程序通过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就有关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新审查,建立起了司法程序的自我监督机制,从而有利于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

(三)有利于保障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

法律的普遍服从和统一适用,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民事案件数量繁多,种类各异,因为法院的层级设置,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由较低级别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裁判可能出现不同区域的差异性。通过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有利于避免较低级别法院的裁判出现较为明显地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从而尽可能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以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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