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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

时间:2022-02-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上诉期间届满未生效判决自动转为生效判决,产生法律上的既判力。但实际上,未生效判决是不具有终局的效力的。既判力的作用是限制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未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种作用,因此也不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一审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由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决定。
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_映象·整合——北京上海新锐观与思

二、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

众所周知,民事判决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依照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上诉期间没有上诉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依照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等。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允许上诉但上诉期未满的判决。如果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上诉期间届满未生效判决自动转为生效判决,产生法律上的既判力。但是未生效判决在转为生效判决之前即上诉期间内是否具有既判力,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多数学者在论述既判力时并未特意强调既判力只能适用于生效判决。他们习惯于从判决的效力分类论述入手,引出既判力概念,而到了论述判决的效力时已经把判决生效作为当然的前提[2]。叶自强教授在其《论判决的既判力》中论述既判力构成要件时直接提到了这个问题,叶教授认为既判力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为终局判决;(2)必须具有“三同性”,即只有当事人、原因和标的都相同,才产生既判力。其中“所谓终局”是指案件一经判决即告终结[3]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判决根据诉讼程序和审级制度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其中只有后两种是一经判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宣告案件终结。一审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明显具有终局性。而一审判决只有经过上诉期间以后,且没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情形,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才真正终结。因此,按照这种观点一审判决将被排除在终局判决之外,即不具有既判力,笔者以为不够妥当。在《论判决的既判力》注解(7)[4]中不同意“只有生效判决才是终局判决”的观点,认为“未生效判决对于该案件来说,是一次终局性判决,具有确定性”。按照此注释解释,“终局”旨在强调判决的结论性和确定性。但实际上,未生效判决是不具有终局的效力的。未生效判决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判决,并不必然生效,也不必然失效,在上诉期满前或因上诉引起二审程序裁判宣告前是无法预测能否执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案件并未真正终结。既判力特指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并且具有形式上的确定力的特征,两种确定力相互作用,共同确保终局判决的纠纷解决效力。而未生效判决正处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方式加以撤销或变更,此时判决为不确定判决,当然不具有形式上的确定力。既判力的作用是限制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未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种作用,因此也不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若认定此类判决具有既判力,则已经完全脱离了既判力概念应有的含义。

“认为只有生效判决才是终局判决”这种观点无法说明为什么不允许当事人在判决作出之后生效之前(指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除外,因其本身就是终审判决)重复提出其主张,不允许法院再受理同一诉讼事由的案件。笔者认为在此期间法院不允许当事人重复提出其主张,并不是因为未生效判决是终局判决即具有既判力的结果,而是避免毫无意义的诉讼资源的浪费的要求。假如允许当事人重复提出主张,而不采取上诉方式,则基于与前诉相同的诉讼标的,法院具有作出两种不同判决的可能性。此时前诉中由于当事人并未上诉,因此经过上诉期后,前诉判决自然先行生效,并对后诉判决产生既判力。如果后诉判决与前诉判决相同,自然符合了既判力效应,但对当事人并无意义,因为当事人之所以重复主张,就是想得到不同的判决。如果后诉判决与前诉判决不同,基于既判力效力,后诉法院不得就前诉确定判决的事项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判决失效,这样当事人仍然没有得到想要的判决结果。显然,这是一个“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上诉期间允许当事人重复提出主张对当事人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并且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当事人如果要在诉讼中实现某种权利,完全可以就其主张提出上诉,而不必做重复主张的无用功。

从法理上讲,允许当事人重复提出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一经确定,不管其结果如何,同一案件的诉权被消灭,再诉通常会因为不合法而不被采纳。当然,不能根据这一点判定一事不再理就是既判力的效力,事实上仅仅是被既判力概念所涵盖而已。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外在表现是禁止当事人重复提出主张,能否用这个原则解释上一个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判决一经确定”。笔者以为,判决一经确定,不能立即生效(指一审判决),此处的“确定”应指判决内容的确定,而不是效力的确定,理应包含未生效判决在内。所以未生效判决作出后,应禁止当事人重复提出主张(再诉),否则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学术界应该统一思路,明确界定为“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放弃使用“终局判决”或者“确定判决”这样含糊不清的概念。一审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由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决定。规范了这个法律用语,便不会产生歧义,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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