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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最高法院有关针对裁决的上诉判决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瑞士最高法院有关针对CAS裁决的上诉判决作为CAS的所在地,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瑞士最高法院是受理针对CAS裁决提起上诉的法定组织,其所作出的有关判决体现了法院对CAS的支持态度,而几乎所有的判决都是以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作为最终的结果。瑞士联邦法院判决CAS是一个中立和独立的真正仲裁组织,其裁决是国际性的仲裁裁决。

一、瑞士最高法院有关针对CAS裁决的上诉判决

作为CAS的所在地,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瑞士最高法院是受理针对CAS裁决提起上诉的法定组织,其所作出的有关判决体现了法院对CAS的支持态度,而几乎所有的判决都是以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作为最终的结果。其中针对中国的四名游泳运动员的裁决提起的上诉将单独阐述,故在此就不作讨论了。

(一)国际骑师案[217]

在1991年6月的一次赛马比赛中,原告Gundel的赛马在赛后的兴奋剂检验中呈阳性,因此国际马术联合会对Gundel和其赛马实施了禁赛处罚。Gundel上诉到了CAS进行仲裁,仲裁庭裁决维持禁赛处罚,但是减少了禁赛期并且对Gundel进行了罚款。Gundel随后将CAS的裁决上诉到了瑞士联邦法院。其上诉根据是因为CAS是由国际奥委会资助的,因此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裁决机构。瑞士联邦法院判决CAS是一个中立和独立的真正仲裁组织,其裁决是国际性的仲裁裁决。因此,根据瑞士法,其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承认和执行。

(二)R诉国际篮协以及CAS的争议[218]

1.争议发生的背景

R是全美职业篮球协会(NBA)的一个球员,而NBA并不是国际篮协的成员。1999年11月24日,NBA因为R的兴奋剂检验呈阳性而对其禁赛2年。随后,R和土耳其的一个俱乐部签署了转会协议。12月10日国际篮协通知R因为其在NBA的兴奋剂检验呈阳性的结果,根据国际篮协的有关规范,它将禁止R在2年内参加国际篮协举办的比赛,时间从1999年11月24日起算,并且告诉他可以对此裁决进行申诉。12月21日R向国际篮协的申诉委员会提起了申诉。2000年2月4日,国际篮协申诉委员会拒绝了R的申诉请求,但是告诉他可以在该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CAS提起仲裁。2000年2月18日,R向国际篮协的所在地慕尼黑的州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向国际篮协颁发临时禁令取消对他的禁赛处罚,并向R颁发国际篮协的身份卡。法院判决中同意了R的申请。尽管国际篮协在3月9日在向其会员的通报中指出对R的禁赛是不适当的,但它还是将该裁决上诉到了慕尼黑的州高级法院。

R在3月3日向CAS提出申请,请求裁定它对国际篮协申诉委员会在1月4日已经作出的裁决没有管辖权,换句话说,他指出国际篮协已经取消了对他的禁赛处罚,他应当得到赔偿。CAS在8月31日的初步裁决中指出它对国际篮协禁赛处罚的裁定具有管辖权,但是对赔偿的请求没有管辖权。12月2日R以仲裁裁决违反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b))条的规定为由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国际篮协指出应当拒绝R的上诉请求。慕尼黑州高级法院在2000年12月26日判决同意国际篮协的请求,撤销慕尼黑的州第一法院在2月29日作出的判决,同时判决国际篮协可以对R实施禁赛处罚。

2.瑞士最高法院判决的法律分析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是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该争议符合其规定的有关国际仲裁的条件,因为有关仲裁条款涉及的仲裁组织位于瑞士,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住址或者居住地都不在瑞士。另外,申请人的请求中有一个因为取消禁赛而请求的金钱赔偿,故该争议是与有关的财产法有关的。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有关的当事人可以对一个国际仲裁组织制定的涉及管辖权问题的初步裁决直接提出质疑,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对CAS的管辖权裁决提起上诉。

法院指出,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b))条的规定,它有权就CAS是否具有管辖权而引起的一切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在国际性争议中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8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的、电报或者传真等能够予以确认的形式,这并不要求在当事人签署的契约性的文件中一定包括仲裁条款。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适用瑞士法,而根据瑞士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考虑到具体争议的具体情况,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是全球范围内对某文件的同意是否可以解释为含有一个仲裁条款的意思。一般地说,可以推定的是,如果某当事人毫无保留地承认了一个全球性的文件,他这样的做法就表明他熟悉其中包括的仲裁条款并且同意该仲裁条款的内容。另外可以推出的是,一个运动员如果申请参加某体育协会举办的一般比赛或者获得比赛的许可,他应当了解该体育协会的规范内容。

法院认为,尽管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的体育协会的成员,但是被申请人对他实施了禁赛,并在禁赛通知里面附上了有关申诉程序的说明,这使得申请人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向被申请人的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请人的申诉表明他已经同意了该条款,而且申请人随后的上诉也可以证实这一点,这就可以很明显地得出申请人已经了解了仲裁条款的结论。因此申请人认为CAS所作出的自己具有管辖权的裁决是错误的观点且没有任何根据,因此应当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三)A&B诉国际奥委会、国际滑雪联合会和CAS的案件[219]

1.争议发生的背景

A和B都是X国的公民并且是X国滑雪协会的成员。在2001年12月在国际滑联举行的国际滑雪比赛期间对A进行的兴奋剂检验中发现其服用了禁用物质,而在2002年2月21日盐湖城冬奥会期间对A和B进行的兴奋剂检验中发现了同样的结果,因此导致对她们进行了纪律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国际奥委会执行理事会取消了她们的参赛资格,收回了A获得的金牌和B的荣誉证明。国际滑联在6月3日通过决议,在两年内禁止这两名X国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A和B将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滑联的裁决上诉到了CAS进行仲裁。CAS在2002年9月29日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制定了四个裁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滑联的裁定。A和B又分别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1条第1自然段和瑞士联邦司法组织法第85(c)条的规定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公法上的上诉,要求撤销这四个裁决。国际奥委会、国际滑联以及CAS都认为应当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这四个公法上的上诉涉及四个不同的裁决,但是它们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到的。提起上诉的两个X国的运动员由同一个律师代理,该律师起草了四份实际上具有类似内容的上诉申请书,并且在每份申请书里面提出的问题是同样的。为了节省程序,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法》第24条的规定,法院将这四份申请书合并审理。

2.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有关的条件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提起公法上的上诉,因此有必要首先考虑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法院认为,CAS设在瑞士,而且本案中的两个原告在仲裁协议缔结的时候都不是瑞士公民或者住在瑞士,因此本案应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仲裁裁决必须是由当事人选任的民间裁判组织基于仲裁协议而对国际性质的争议进行公平独立裁判的结果。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的判决中已经承认,在国际奥委会不是一方当事人但是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已经确认CAS为审查自己裁决的上诉机构的时候,CAS可以被承认为是一个真正的仲裁组织。毫无疑问,本案的争议标的是仲裁裁决。问题是,当CAS应申请而撤销国际奥委会的裁决的时候,其是否能够作出一个真正的仲裁裁决。法院对CAS的发展过程和独立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该裁决是一个真正的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上诉涉及的是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体育规范的适用,因为在本案中,反兴奋剂的规范通常超出普通的体育规范的范围,并且从影响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对某运动员给予的禁止参加国际比赛的处罚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上的惩罚。而且当事人的上诉根据也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规定,因此联邦法院裁定对此案有管辖权。另外,当事人的上诉程序也符合瑞士联邦司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即上诉人对于确立有关的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规定方面具有个人的、现有的和合法应受保护的利害关系,因此她们有上诉的权利,故原则上说这四个上诉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3.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二:CAS的独立性

原告认为,在国际奥委会作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仲裁中,CAS不是一个真正的独立的仲裁组织。在本案中,原告的上诉申请并没有要求撤销国际奥委会的裁决,而是要求撤销CAS的裁决,因此她们对CAS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的质疑是没有意义的。而且,仅仅因为CAS在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中缺乏独立性就推出其在与国际滑联的关系中也缺乏独立性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而本案中,原告正是提出了这一点,但是却没能够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法院随后对CAS的发展历史以及独立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原告认为CAS不具有独立性的看法只是一种假定,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原告也以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以及其他问题为根据对CAS的独立性提出质疑。法院认为,因为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20名成员中仅有1名前国际奥委会成员、1名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和1名成员,故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并不能使得国际奥委会足以实际上控制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而且,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可以修改自己的规范,不需要听从国际奥委会的指示,并且没有义务来遵守国际奥委会的裁决。而且国际奥委会成员不能出任CAS仲裁员,不能作为仲裁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国际奥委会只承担CAS财政支出的1/3,CAS的财政结构并不足以对其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的独立性构成威胁。而且最高法院也以国家的法院通常会处理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为例来说明某裁判组织的经费来源和其独立性水平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可以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实际上能够保障CAS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益。

法院通过分析最后指出,在与国际奥委会以及其他接受CAS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的关系方面,CAS能够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它作出的涉及国际奥委会的裁决是真正的仲裁裁决,与国家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相应地,A和B提起的与国家奥委会有关的上诉是可以接受的,但其关于CAS的组成方面的观点则是毫无根据的。

4.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三:公共政策问题

法院指出,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一个仲裁裁决与公共政策不一致便可以对其提出质疑。公共政策又有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公共政策之分。程序上的公共政策确保当事人有权根据应适用的程序法和有关事实得到公正的裁决;当一些基本的、普遍承认的原则受到侵犯导致违反正义的时候便是违反了程序上的公共政策。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违规行为都是违反程序上的公共政策,只有那些违反了对确保程序公平至关重要的规范时才可以考虑是否违反了程序上的公共政策。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CAS审理和作出裁决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程序上的公共政策,而且当事人在知道仲裁庭的组成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核实这些将要仲裁其争议的仲裁员的公正性。然而,当事人在几个月后才提起该问题,并且其理由看起来至少是不可信的。而且在奥运会期间,仲裁庭的成员或者是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成员或者是国际奥委会的代理律师或者是国际滑联的代理人这样一个事实本身并不可能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怀疑,尤其是,有些仲裁员还作出了对国际奥委会不利的裁决。而至于原告提出的这些仲裁员在一起进餐、可能居住在同一旅馆或者一起旅行等情况是不可能影响这些仲裁员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的。因此,对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质疑看起来好像是没有任何根据,有关的仲裁员的行为也没有违反程序上的公共政策。

5.涉及的法律问题之四:公平听证权

原告声称CAS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对待当事人以及公平听证的权利。《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条款也指出,如果仲裁庭不尊重当事人的公平听证权,当事人便可以对该裁决提出质疑。法院指出,根据已有的判决,公平听证权尤其包括被指控方在裁决作出前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有查阅有关卷宗的权利,提供证据、检查证据和对证据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等。并且所有的当事人都应当有机会来对有关的争议发表自己的看法。

法院认为,仲裁庭以原告的请求较晚和证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为由拒绝原告要求的证人作证是合理的,因为原告没有能够提出恰当的详细的理由来反对仲裁庭的意见,尤其是没有能够解释为什么她们认为仲裁员所作的证人陈述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意见是错误的。而当事人并没有对仲裁庭裁定其请求较晚提出质疑。法院从这两点得出,仲裁庭尊重了当事人的公平听证权,并没有违反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原告指出的仲裁庭没有能够按其要求拒绝国际滑联提出的没有签字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时间上太晚,已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也根据有关法律就原告对证人方面的质疑进行了分析。在这方面,法院最终认为原告认为仲裁程序违反公共政策的理由是毫无根据的或者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根据以上所述,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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