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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民事上诉案例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以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活动。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后,所有当事人均未上诉的,第一审裁判便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讼行为。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以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活动。它是当事人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

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与第一审程序的启动相同,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上诉与起诉是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上诉的前提是有尚未生效的第一审法院裁判的存在,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一般都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由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即原告提出,它以诉权的享有为前提,发动的是初审程序。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法律赋予一审裁判所涉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第二审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一审裁判所涉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上诉要件,包括:[2]

1.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作出的判决。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对按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对它们提起上诉。

2.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上诉权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依法行使上诉权。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提起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每个共同诉讼人也有权单独提起上诉。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根据《适用意见》第177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承担都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提起上诉,但其中一人提起上诉,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书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计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后,所有当事人均未上诉的,第一审裁判便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诉讼中的上诉期的计算问题。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的计算应以最后一个收到判决或裁定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为准,即只有最后一个收到判决或裁定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因为每个共同诉讼人各自独立享有上诉权,他们的上诉期应当各自分别计算,互不影响。

4.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上诉人表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裁判的诉讼文书。它和起诉状一样,目的都是为了引起一定诉讼程序的开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状与起诉状所不同的是,上诉人不仅同被上诉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对第一审裁判有异议。因此,上诉状一般不仅要求对自己的民事权益进行确认,而且要求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其中,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上诉才能依法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此外,提起上诉依法应交纳诉讼费的,在递交上诉状时,上诉人应同时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三、上诉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因此,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第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法律规定当事人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一是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是便于案卷材料的移送,提高司法效率。当然,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法律也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接收当事人的上诉状,并应当于5日内将收到的上诉状及其副本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放弃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当然,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答辩的诉讼权利。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起的上诉,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四、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讼行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意思表示,意味着当事人放弃对一审法院裁判的上诉权,但是否因此终结第二审程序则取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适用意见》第19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可见,撤回上诉尽管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处分权的一种诉讼行为,但是当事人应当依法撤回上诉,即撤回上诉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

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审判实务中,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一般用书面裁定形式,而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则大多采用口头裁定形式。第二审法院裁定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法院的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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