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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查程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上诉审查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之处之一,是存在一个常设的上诉机构,这是GATT1947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也是其他国际性裁判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所不具备的。

(三)上诉审查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之处之一,是存在一个常设的上诉机构,这是GATT1947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也是其他国际性裁判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所不具备的。上诉机构程序是WTO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目的是强化争端机构机制的司法性特点,防止专家组审理争端案件时出现失误、偏差或不公正现象。

对于专家组做出的争端解决报告,任何一个争端方都可以提起上诉,启动上诉审查程序,或称上诉机构程序。对于上诉机构的报告,除非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否则应予通过,这与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制度是一样的。对通过的上诉机构报告,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它构成了争端方之间争端的最终解决。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还对相关协定的含义进行澄清。由于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要经过上诉机构的审查,而上诉机构所做的法律解释在DSB自动通过,因此,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报告中对相关协定的规定所发表的观点、所作的解释,都将成为争端解决机制中对相关协定的最终解释和权威依据。

上诉机构作为WTO的常设机构,由7人组成,均由DSB任命。3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审判庭,负责某一特定上诉案件的审理并做出裁决。为了确保上诉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上诉机构成员应由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相关协定调整的领域方面具有公认权威的专业人士组成,并具有WTO成员的广泛代表性。上诉机构成员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不附属于任何政府,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但DSU并没有要求上诉机构成员不得审理其政府为争端方上诉的案件。在任期内,上诉机构成员不得接受与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符的任何雇佣或从事任何这样的专业活动,不得接受或寻求来自任何国际组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或任何私人的指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单独与任何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讨论相关上诉案所涉及的问题。

1.上诉主体和上诉时间

上诉机构程序对保障争端方的权利非常重要。如果争端方认为专家组在做出裁决时出现错误或对规则解释错误,则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获得救济。但上诉的主体只能是专家组程序阶段的争端当事方——申诉方或被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不能提起上诉,但可以向上诉机构提交书面陈述,说明其原意作为第三参诉方参加上诉(a third participant in the appeal),并在书面陈述中列明支持其立场的理由与论据。该第三参诉方可以出席上诉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可以进行口头辩论和陈述。

根据上诉机构1997年制定的《上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的规定,上诉方行使上诉权不需要DSB批准,被诉方也不能反对。争端任何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享有自动上诉权。

根据DSU第16.4条规定,专家组报告在向争端各方散发后的60日内,应在DSB会议上予以通过,除非DSB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不予通过,或者争端一方已经正式通知DSB其决定上诉。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的20日内DSB不得考虑通过专家组报告。因此,如果争端方决定上诉,一般应在专家组散发报告的第21日至第60日内DSB召开会议之前提交上诉通知。

2.上诉程序的开始:提交上诉通知

根据DSU第16.4条和《工作程序》第20条,上诉程序自上诉方提交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时开始。如同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一样,上诉通知肩负着发起程序和满足正当程序要求的重任。提交上诉通知不仅表示了上诉方的上诉决定,发起了上诉程序,而且还通知了被上诉方上诉的事项,为被上诉方行使其抗辩权提供依据,同时也为第三方决定是否参与上诉程序提供了依据。

上诉方提起上诉只需要通知DSB其上诉决定,并向秘书处提交上诉通知。上诉通知应包括的内容:①上诉所针对的专家组报告的名称;②上诉方的名称;③争端当事方的送达地址、电话和传真;④上诉事项性质的简要说明:指明专家组报告中在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上的错误,列明指控专家组错误适用或错误解释的WTO相关协定的条款,含有法律错误的专家组报告段落的指示性清单。

上诉通知的地位非常重要,是上诉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如果上诉方在上诉通知中没有指明专家组某项裁决的错误,即使上诉状指明了该项错误,该项被指控的错误也会被排除在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之外。[7]

3.上诉状与答辩状的提交

根据《工作程序》第21.1条规定,上诉方在提交上诉通知的同一天,应向上诉机构秘书处提交书面上诉状(Appellant's Submission),并向争端各方和第三方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应当列明:指控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问题上和法律解释上错误的具体理由,以及指控的法律依据;上诉所涉及的WTO相关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请求上诉机构所作裁定的性质。表面上看,上诉状是对上诉通知的进一步细化,是对上诉通知中上诉事项的简要说明的展开论述。然而,上诉通知和上诉状有着重大法律差别,上诉通知涉及上诉机构的管辖权问题,是上诉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基础,而上诉状则与上诉机构的管辖权没有直接关系。

任何一个争端方欲对上诉方的上诉状做出回应的,可在上诉方提交上诉通知后的18日内向上诉机构秘书处提交书面答辩状(Appellee's Submission)。答辩状应列明:准确说明反对上诉状中提出的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的法律解释错误的具体指控的理由,以及支持反对上诉的法律主张;对上诉状中每一理由的接受或反对;关于所依据的WTO相关协定条款或其他法律来源的准确说明;请求上诉机构裁决的性质等。

4.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

根据DSU第17条,上诉机构应审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诉机构的审查对象与专家组的审查对象是不同的,尽管二者的根本职责是相同的。在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审查争议案件事实、相关协定的适用性、争议措施与相关协定的一致性。专家组审查的对象是被诉方采取的措施,审查这些措施是否符合WTO相关协定的要求。而在上诉机构程序中,上诉机构审查的是专家组报告,或者说是专家组的行为,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裁决或解释是否符合WTO相关协定的要求。正因为如此,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的审查是受到限制的。因为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审查权也相应地限制在法律问题范围之内,排除了上诉机构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权。上诉机构审查范围之所以限定于法律问题,是因为GATT1947在近半个世纪的实践中确立了一套查明事实的体系,基本上能将事实问题在专家组阶段妥善解决。在GSTT1947的历史上,被阻挠或未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各方争论的问题基本上都不是针对事实问题。因此,如果上诉机构继续审查事实问题,无疑会造成资源浪费,提高诉讼成本却未必能提高上诉机构裁决的质量。

尽管上诉机构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律问题,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相对的,有时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对于如何划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中医一段堪称经典的阐述:“根据DSU第17.6条,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裁决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出的法律解释。专家组对事实的裁决不同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原则上不属于上诉机构审查的范围。认定某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典型的事实问题,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CODX)是否对某种荷尔蒙制定国际标准,就是一个事实问题。此外,对于某件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上也属于事实问题,由专家组酌情裁定。但是就某件或某组特定的事实是否符合WTO某个协定条款的规定,则属于法律定性问题,即法律问题。”[8]

上诉机构审查范围仅限于上诉方提出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做出的法律解释,换言之,对于专家组报告中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诉机构不予考虑,对于未上诉的法律问题也不予审查,即使专家组报告对这些法律问题的解释是错误的。

5.上诉机构审理案件的时限与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根据DSU第17.5条,一般情况下,从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整个上诉过程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日。此外,DSU第4.9条规定,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案件,争端各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尽一切努力尽最大可能加快诉讼程序。同样,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9条的规定,上诉机构对禁止性补贴案件的审理一般不得超过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工作程序》第31条针对禁止性补贴的上诉案件规定了具体的审理时限表。从上诉机构的运作实践看,上诉机构力图确保严格遵守DSU第17.5条规定的90日内做出裁决的要求。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向争端方散发后30日内的DSB会议上通过,并对争端各当事方具有法律效力,除非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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