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公益诉讼,即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立法用语“等”表明公益诉讼并不局限于该两类公益诉讼,还应该包括与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等或相近价值的公益性诉讼,如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也应该属于此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的合法起诉主体资格,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及2007年的修正案都未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民事公益诉讼是2012年修正案新增加的条款。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在缺失起诉主体或诉讼主体难以维护诉讼利益时,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大众利益。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新的诉讼类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公益诉讼,即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立法用语“等”表明公益诉讼并不局限于该两类公益诉讼,还应该包括与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等或相近价值的公益性诉讼,如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也应该属于此类。

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该条文明确界定为只有法律赋予了起诉资格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否定了一般的民事主体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于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设定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的合法起诉主体资格,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立法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在目前现状下,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防止公益诉讼滥用,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