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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可见,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可见,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也称直接审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开庭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各类诉讼参与人到庭,并在控辩双方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审核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再作出判决。

1.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启动第二审程序的途径主要有上诉权人上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两种情况,对于上诉权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第2、3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和上诉案件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是抗诉的案件,除应当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之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是人民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如果既有上诉也有抗诉的,应当先由人民检察院宣读抗诉书,然后上诉人再陈述上诉理由。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调查重点在于上诉或是抗诉的理由,审判人员应当在明确争点之后,全面审查案件,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对于法庭调查中证据审查阶段,若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2)法庭辩论阶段的发言顺序主要分两种:一是在上诉案件中,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二是在抗诉案件或是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3条第1款的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2)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6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3.人民检察院参与第二审程序的规则

(1)人民检察院审查原审材料规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查阅完毕,且该查阅时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检察人员应当秉承客观全面审查的原则,对案卷材料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同时还应审查下级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审查中应复核主要证据,也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还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也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有关证据。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有关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材料和线索的调查,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管辖规定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对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过程中讯问原审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第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第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第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第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第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庭审规则。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提起抗诉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1条第2款规定:“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试行)》第472条也规定:“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在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庭审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兼负双重职能,其既是履行公诉职能的主体,又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因此,根据《规则(试行)》第473条规定,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程序的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第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第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第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第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二)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庭外调查询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采取不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也称庭外调查询问式审理,不同于书面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以及对一审裁判的意见,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而再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审判案件的最主要依据是,上诉案件的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无误,当事人的上诉主要集中在适用法律、量刑轻重或是诉讼程序上。虽然不开庭审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力,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其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必然受到削减,二审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开庭审理应当是第二审程序的常态审理方式,而不开庭审理是第二审程序的例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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