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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有几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某丁被送往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治疗。案例分析一、医疗法律关系概述医疗法律关系一般情况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服务承诺的内容是对“医疗手段”的承诺,而非对“治疗结果”的承诺。所以作为一名医师要铭记对患者不能作出“治疗结果”的承诺。

案例1.6-1.9 什么是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有几类?

☞案例1.6案情简介

某甲在爬山的过程中,不慎摔倒,无法行走,由其妻搀扶来到附近的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脚踝扭伤,并胫骨骨折。医生对某甲的腿部及踝部进行处置后叮嘱其回家静养。

☞案例1.7案情简介

牙科医生某乙乘坐火车回家探亲,碰巧在16号车厢中有一位孕妇早产。某乙听到喇叭中传来列车员的求救广播后,立即赶到16号车厢。除某乙外,整列火车中再没有医务人员及时来到16号车厢。某乙见孕妇情况危急,面色煞白,四肢厥冷,由于胎位不正,难以正常分娩。于是凭借其以往的经验,帮助孕妇分娩。在分娩中,因胎盘剥离不彻底,导致孕妇大出血,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例1.8案情简介

某丙突发心脏病,其妻赶忙拨打电话,向10公里以外的急救中心求救。未料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无法启动,花了35分钟才出发,路上又遇到塞车,最终历时55分钟才赶到某丙家,但某丙已经呼吸、心跳停止。其妻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急救中心称其尚未向某丙提供医疗服务,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9案情简介

2003年5月2日,某丁高热39℃,畏寒,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胸闷。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发热门诊,经检查: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降低。肺部X线检查正常。5月3日,肺部X线检查: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市疾控中心确诊其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某丁被送往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案例分析

一、医疗法律关系概述

医疗法律关系一般情况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关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服务是否为消费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论。我们还是认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当属消费,但由于医疗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与一般消费者的性质不同,医患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医疗服务存在自治限制。一般消费基于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行为,各方依其意愿选择消费交易的对象。绝大多数医疗服务,医师不能拒绝患者的就诊要求,如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与政府或保险管理机构的合同承诺而必须接诊不得拒绝,对急危患者因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而必须接诊不得拒绝。

第二,医疗服务属于被动消费行为。就当事人的地位而言,医师凭其专业技能的优势,对医疗行为的规划或执行,拥有习惯性的绝对裁量权。尽管现代医学模式强调医患共同参与下的诊疗过程,但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患者多数情况下还是唯“医命是听”,很难也很少参与。

第三,就消费承诺的内容而言,医疗服务当事人间形成的是“手段债务”,而非消费关系常见的“结果债务”。因为医疗行为具有太多的变数与不可预料的危险。即使非常高明的医师,费尽心力地诊断医疗,也不一定能收到“药到病除”的预期效果,也无法预知其可能引发的副作用或药物过敏。医疗服务承诺的内容是对“医疗手段”的承诺,而非对“治疗结果”的承诺。所以作为一名医师要铭记对患者不能作出“治疗结果”的承诺。类似于“你的病我能治好”、“手术后的效果肯定比手术前好”这样的话应当是医师的禁语。

二、医疗法律关系的概念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医疗法律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法的一般要求,是一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民法伴随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是医患双方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受民法保护的民事关系。

三、医疗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有特殊技能、知识或技术,但也是以一定作为为其内容的,因此医疗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通说根据劳务给付目的、有无报酬或劳务供给者是否独立完成劳务等不同,将劳务合同分为三种:即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委任合同。而医疗服务合同究竟属于哪种,各国说法则不一。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医疗纠纷中的违约之诉被称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7]所以我们亦使用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称谓。

(二)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医疗领域的无因管理,则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这种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也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医疗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8]可见,在无因管理关系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管理人有权向受益患者要求支付管理费用。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常见的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①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②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③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9]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无因管理行为是法律所要鼓励支持的合法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对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且对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比较宽松。

(三)强制医疗关系

强制医疗关系,是指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医疗权力,明确患者强制受诊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医疗法律关系。这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属特殊的情况,此为公权力(Power)的行使,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为国家的使用人、代理人,医疗法律关系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这种医疗法律关系可称之为强制医疗关系。一般地,医患双方应当互有选择权,但下列情形医院则无拒绝的权利:①对急危病症,不得无故拒绝或无故迟延。②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如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有服从有关机关指挥的义务。③医疗机构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存在特约关系的,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必须为每一有权在该处诊病的病患提供医疗服务。所谓强制诊疗关系,是国家基于“国家照顾义务”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同时,对于特定患者(如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人、部分精神障碍者和酗酒者),法律也要求其必须接受医疗机构的强制诊疗。例如,针对《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鼠疫、霍乱、肺炭疽等传染病病人的强制治疗。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部分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强制治疗。[10]

案例1.6属于我们平时最常见的看病就医情形,医患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概括为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合同或诊疗合同。医疗合同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的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合同便得以成立。患者通常是通过“挂号”方式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此处所指的挂号包括书面、口头、电话以及互联网等多种实现方式,均足以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此要约的意思表示经医疗机构表示接受后,即构成“承诺”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我们必须注意,医疗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的一种,法律没有对其名称和规则加以相应的明确规定。医疗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其中包括诊疗债务的手段性特点。在医疗合同关系中,不管是诊疗的全过程还是各个具体的诊疗行为,一般都不是达成特定结果的“结果债务”,而只能是作为治疗疾病的手段。这一方面是因为诊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代医学还不能征服所有的疾病。案例中的某甲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绝不是以“治愈”作为结果的合同关系。

案例1.7中,某乙实际上对该孕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抢救义务,且自己也非妇产科医生。但是出于职业道德和良知,某乙挺身而出,在危急时刻救助该孕妇,应属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因人类共同生活需要及社会公德的赞许,故法律赋予了无因管理行为阻却违法而成为合法行为。因此,案例中的某乙不需对产妇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根据现代民法理念,医院基于无因管理关系,对于患者的诊疗服务,完全可以请求相应的报酬。

案例1.8中,尽管急救中心与某丙之间不存在门诊挂号或一纸合同,但是因为某丙的病情“急危”,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对“急危”、“危重”患者的强制接诊义务,所以在其妻拨通电话,描述清事项后,双方的诊疗关系即已形成。

在案例1.9中,某丁被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就有义务接受专门的隔离治疗,其丧失了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选择的权利,人身自由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故此时的医疗法律关系应属于一种强制诊疗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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