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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崛起的历史阶段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对民营资本发展的思想解放与制度安排、民营企业家队伍的结构变迁与民营资本力量的实际发展进程看,民营资本崛起可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同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份报告中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改革开放前,利用的外资主要来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是小规模的。
民营资本崛起的历史阶段_中国式现代化:小康理论及其指标体系研究

根据国家对民营资本发展的思想解放与制度安排、民营企业家队伍的结构变迁与民营资本力量的实际发展进程看,民营资本崛起可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

1978~1987年间,国家开始承认个体经济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个体经济广泛发展。承诺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看待,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允许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的合法存在,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开始发展。

从思想解放与制度安排看,改革开放以前,将自留地与集市看作“资本主义复辟地”;把家庭副业、个体经济看成“资本主义尾巴”,统统消灭。仅零星少量地利用外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生产力实际水平出发,规定: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197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绝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同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份报告中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1980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力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要求“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1]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要求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与方便。[2]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今后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并增加自谋职业的渠道,逐步形成一套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劳动就业制度。[3]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积极支持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到集镇落户经营工商业。[4]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认为个体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应该大力发展个体经济。

个体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萌芽和发展创造了必要和适宜的环境。国家对私营经济在较长时间内是采取“看一看”的慎重态度,对雇请较多帮工的不提倡、不公开宣传、不急于取缔。1981年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提出:个体经营户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或者带两三个学徒,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同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再次肯定个体工商户允许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要求仍然是“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

乡镇企业属于农村与农民的企业,有集体、合作与个体三种形式。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由于社队企业属于集体企业,发展起来没有制度障碍,故而发展速度很快。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决定把社队企业改名为乡镇企业,并强调:乡镇企业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新的重要来源。[5]1984年中央1号、4号文件,将农民户办、联户办的企业和原有社队集体企业统称为乡镇企业,要求各级政府大力扶植乡镇企业,把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此后,乡镇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政策与利益驱动下迅速发展。但往往也留下了一个严重困扰20世纪90年代以后企业改制的“红帽子”与产权不清的问题。

改革开放前,利用的外资主要来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是小规模的。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逐步扩大到所有国家与一般行业,开放的区域从沿海到内地,规模也越来越大。但1992年以前,对外资的利用还是有限的。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进行法律规范。在限制性区域与特许行业小规模地引进外资,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出口创汇能力。但利用外资的规模小,发挥影响有限,外资主要源于华人资本,利用外资的形式为中国主导的中外合作与中外合资。

从民营企业家队伍的结构变迁与民营资本力量的实际发展进程看,早期的民营企业家队伍构成基本上是农民或城镇被“边缘化”的人,如失业、刑满释放、返城未找到适合工作的各种待业者,以及在单位受冷遇、感觉单位待遇差的人员等。改革开放前,我国几乎是公有制一统天下,只残留个体经营14万户,从业人员15万人,而私营经济则被根绝。[6]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79年为31万人;1980年为80.6万人;1981年城镇个体经济为183万户,从业人员为227万人;1982年个体经济为261万户,从业人员为320万人;1983年为590万户,746万人;1984年为933万户,1 304万人;1985年为1 171万户,1 766万人;1986年为1 211万户,1 846万人;1987年为1 373万户,2 158万人。[7]到1986年,小型国营工业企业中,已有8%实行了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租赁和个人承包。小型国营商业企业中,已有3/4改为全民所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城乡集市贸易点由6.1万个增加到6.6万个。[8]

1987~1992年间,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个体经济持续发展,乡镇企业较快发展,私营资本迅速发展,外资继续发展。

从思想解放与制度安排看,1987年中央5号文件去掉了对雇工数量的限制,对私营经济明确规定了“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恐惧,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同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各地出现“压乡办企业,保全民企业”的热潮。江泽民在庆祝建国40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发展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强调“对于私营企业,要加强引导、监督、管理,兴利抑弊,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从民营企业家队伍的结构变迁与民营资本力量的实际发展进程看,由于取消了对雇用职工数量的限制,承认私营经济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体制内的社会精英力量开始进入民营经济领域。表现为大量的“高干子弟”经商。1988年个体经济发展到1 453万户,从业人员达2 305万人,注册资本为312亿元。私营企业为90 581户,从业人员为164万人,注册资本为84亿元。1989~1990年间由于受批判经济领域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个体经济与私营企业的兴办限于停滞,甚至倒退。1991年江泽民在庆祝建党70周年的讲话中,重申“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与私营企业的发展再次复苏。1991年个体经济达到1 414.5万户,从业人员为2 246万人。邓小平“南方谈话”与中共“十四大”之后,迎来了个体经济与私营企业的飞速发展的时代。1992年个体经济达到1 533.9万户、2 467.7万人。私营企业(注册)达到13.9万家、231.8万人。[9]1991年乡镇企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纳税净增额占全国纳税净增总额的45%;个人投资1 092亿元;实际使用外资113亿美元,累计实际运用外资233.48亿美元。在我国注册的“三资”企业有37 215家,注册资金为460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为262亿美元。[10]

1992~1997年间,确定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乡镇企业仍在发展,但势头缓慢下来。外资经济获得较快发展,逐渐以外商独资为主。

从思想解放与制度安排看,1992年春,邓小平提出“多种所有制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为民营经济发展扫除了理论和思想上的障碍。中共“十四大”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是一项长期方针。同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表示积极鼓励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进行合作。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对非公经济的政策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发展。1995年9月28日,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讲话《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强调,“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且要公平竞争,一视同仁[11]。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乡镇企业被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组织。”乡镇企业发展被进一步规范化。为了引进国际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技术,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国际竞争水平,国家鼓励利用外资。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大量进入中国,建立外资主导企业。外资投资水平与投资结构出现重大变化。1997年东南亚发生金融危机,经济发展进入调整发展战略时期。

从民营企业家队伍的结构变迁与民营资本力量的实际发展进程看,由于邓小平“南方谈话”与中共“十四大”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制内更多的社会精英投入民营资本发展领域,出现了蔚为壮观的“下海”大潮。1993~1995年间我国非公经济高速发展,平均增长速度高达66%。[12]1992~1995年间,民营企业户数、从业人员数、注册资本总额三项指标的年增长率(与上年比)达到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峰值(此前与此后均低于这一时期)。其中,民营企业户数年增长率达到28.8%、70.4%、81.7%和51.4%;从业人员数年增长率达到26.0%、60.7%、74.0%和47.5%;注册资本总额年增长率达到79.8%、207.8%、112.8%和81.0%。[13]1994年外资企业有20.6万家,私营企业有43.2万家。到1995年,非公经济在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例由[14]0 年0.49%上升到26.3%。到1996年,个人投资达到3 330亿元。私营企业达到81.9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达到170.5万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 171.1万人。个体经济达到2 703.7万户,个体经济从业人员达到5 017.1万人。[15] 到1997年,民营经济第一大省浙江省的个体与私营工业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已经从1991年的5.5%上升为40.6%。198

1997年至今,民营经济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取得了与国有经济平等竞争、毫不动摇地鼓励发展的地位,其发展迅猛,股份制民营企业大量出现,民营资本力量大大增强并开始参与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战略性改组。外商独资企业有较快发展。

从思想解放与制度安排看,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国家计委颁布《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规定》,特别明确了凡是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有制经济36条”)允许非公有经济进入任何中国的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执行“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具体法规,是2006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资本市场准入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共同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这一阶段,《物权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大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相继出台。

从民营企业家队伍的结构变迁与民营资本力量的实际发展进程看,不少原国营企业的主体力量加盟到民营企业家队伍中,民营企业家本身也开始进入国有企业内部,参与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与管理,体制内外的企业家队伍开始合作与融合。民营企业家开始积极参政议政[16]3年,乡镇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作为特定含义的乡镇企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到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三分之一,增长速度超过其他经济成分。[17]目前,民营经济占GDP比重已经过半。到2008年,私营企业达到657.4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达到1 507.4万人,私营企业就业人数达到7 904万人。个体经济达到2 917.3万户,个体经济就业人数达到5 776.4万人。200到2009年,私营工业规模以上实现利润占全国总额的26.45%,民营资本占48.8%。[18]

2005底至2010年6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从430.1万家发展到789.4万家,占全国实有企业的72.4%;注册资金由6.1万亿元增长到16.5万亿元。个体工商户由2 463.9万户发展到3 328.4万户,注册资金由5 809.5亿元增长到1.2万亿元。上规模民营企业前500户均营业额从2005年的41.6亿元发展到2009年的94亿元。民营上市公司由2005年的402家发展到2009年的972家,占上市公司比重由30%提高到近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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