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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金融与民营经济的互动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78年以来,浙江率先通过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革为其自身构筑了一种较之于其他地区十分明显的“体制落差”优势,引发了个私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全省各地兴起了一个日趋庞大的民营经济部门。在民营金融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供给支持下,浙江的民营经济呈现出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渗入领域不断拓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

1978年以来,浙江率先通过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革为其自身构筑了一种较之于其他地区十分明显的“体制落差”优势,引发了个私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全省各地兴起了一个日趋庞大的民营经济部门。

经济结构的发展和变化要求金融结构的相应发展与其相适应。以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以个私中小企业作为企业结构主体的经济格局,内生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个私企业等经济主体对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必然提出强劲的需求。作为当时先于民营经济的兴起而存在并占据金融市场绝对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上坚持的是“唯成分论”,民营经济不可能享受向国有银行融资的便利,其通过国有银行获取外源融资的渠道是梗塞的。

事实上,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即使没有制度方面对民营企业融资的人为限制和歧视,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融资也是存在着明显的障碍的。这是因为:首先,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相比,个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额小、面广、期限短、随机性大等特点,从金融机构收益的角度看,上述贷款需求特点导致了对其信贷管理的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道理很简单,金融机构经营一笔贷款业务往往要支付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当一笔贷款的额度较小时,其分担的固定成本相对就大,金融机构从中获利就小。在一定的范围内发放一笔贷款的费用支出甚至与贷款数额大小是无关的。作为大型金融机构的国有银行,其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运作成本。由此,因自身规模因素而适宜于对大行业、大企业开展“批发信贷”和进行集约经营的国有银行,很难适应浙江民营经济兴起过程中的特定的融资需求。在已形成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需求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受比较利益驱动,国有银行也就相对缺乏对为数众多的工商户和个私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其次,对于长期与国有企业打交道的国有银行来说,兴起不久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并不为其所熟悉,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较严重的。而信息是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如果未能掌握充分准确的信息,国有银行无法对作为贷款对象的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评价与监控,也就意味着银行贷款的风险是极其巨大的。这就是说,即使国有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这种贷款也极易成为不良贷款。这同样制约了二者之间金融交易关系的发生。加之个私企业本身所存在的规模小,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贷款抵押物等先天不足,更使得国有银行对其授信趋于谨慎和保守。

既存的金融组织无法开展与经济结构相匹配的有效金融服务,从而造成了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失衡和不适应。在巨大的融资缺口面前,受“潜在利益”的驱使,城市信用社、金融服务社、合作基金会等创新组织形式随浙江民营经济成分的发展应运而生。例如在浙江温州,1984年即诞生了第一家城信社,并且发展速度很快,1992年前全市就创办起43家城信社(张震宇等,1993)。以填补国有银行金融服务空白形式出现的民营金融机构,带来了效率的帕累托改进,作为一项对个私企业、民营金融机构自身、公众以及地方政府都有利的制度安排,其以巨大的动力兴起和成长自然是合乎情理的。

值得指出的是,浙江的城信社等民营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股份制方式组建的,一部分城信社甚至完全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建立,属于完全意义上的民营金融企业。例如,浙江温州的一些城信社的资本金就较多地来源于个人,1990年之前全市即有4家城信社完全由个人入股组成。1988年开始,温州的一部分城信社为明晰产权,将一部分历年公积金直接划入股东名下(张震宇等,1993)。在浙江台州市的三个区中,先后组建了10家城信社,其中6家也是以股份制方式由民间资本入股组成的,包括泰隆社、银座社等。如泰隆社,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成,资本金完全来自于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目前共有40位股东。民营金融机构的这种以个人股为主体的所有权结构具有强大的激励约束功能,能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和契约的实施,能激励金融主体的“金融努力”程度和创新,能促使其采取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整套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如强调独立自主经营,注重经营业绩的积累,采用较为科学的风险约束机制等,进而使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并实现良好的经营绩效。

正因民营金融机构与个私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并且城信社等民营金融机构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较低,比较适合个私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而民营金融机构又扎根基层,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上的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的障碍”(樊纲,2000)。以上这些构成了双方发展业务关系的良好基础,使民营金融机构成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个私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金融组织形式。截至1999年9月,城信社、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的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的余额占全省金融机构上述贷款总额的69.97%,可见,民营金融业是金融支持个私经济的主力。

浙江经济独特的结构特征与发展中的民营金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产融互相支持,取得了极好的联动效应。正是由于民营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以低廉的金融交易费用给予了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获得外部金融支持的机会,使原被梗塞的外源融资渠道得到疏通,民营企业面广、期短、量小、分散的资金需求得到了一定的满足,从而摆脱了创业时启动资金匮乏和生产经营规模扩张时内源融资难以满足需要的制约,逐步改变了内源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融资结构。在民营金融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供给支持下,浙江的民营经济呈现出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渗入领域不断拓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很难想象,民营经济如果没有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而只能单纯依赖自身的资本积累以“滚雪球”式扩张,其现在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将如何获得。同样,民营金融机构将其业务主要定位于民营企业,也较好地发挥了民营金融自身的比较优势,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市场占有方式和生存空间。个私经济的加快发展,进一步拓宽民营金融发展的边界,而对处于成长过程中的民营经济的支持构筑起了二者之间长期密切合作的基础,增强了民营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民营企业运作的高效率也保障了民营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回收,促进了民营金融业的效益改进和稳健发展。

总之,浙江民营金融业的产生、成长是改革后迅速兴起的民营经济为摆脱外部融资的制约而出现的一种自我突破,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而其对金融支持的要求内生地引致了民营金融这一制度安排形式的萌生,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民营金融的发展与个私中小企业的兴起相互联系在一起,个私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内在地要求民营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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