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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与分析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讨郑海味新世纪的我国法学教育肩负着“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的双重历史使命。因此,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培养、输送有着公平正义理念的法律执业者。而目前的许多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却根本不利于对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郑海味

新世纪的我国法学教育肩负着“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的双重历史使命。客观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到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特别是要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为重点,要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然而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不仅专业口径过窄、人文基础薄弱、培养模式单一,而且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这大大影响了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实,及时进行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模式的改革,建立和形成我国法学人才的基本模式是十分重要的。

一、当前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误区(一)忽视关于“公平正义”理念的教育

学法者首先应该懂得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和正义。从古至今,公平和正义都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培养、输送有着公平正义理念的法律执业者。法学院系应该成为培养具有高尚人格的法律工作者的阵地。反观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是不容乐观的。首先,部分法学院系领导人和法律专家的公平和正义观念淡薄,不懂得法律文化,不懂得讲公平与正义,这就会缺少必要的法律文化氛围和培养这种氛围的必要条件。其次,某些专业课教师认为讲述公平与正义是法理学教师的任务,因而在其他课程的教学中忽略了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剖析,导致学生往往只注重对法律规则表面形式内容的学习,而忽视对法律规则实质正义内容的领悟。这就造成法律人才在法的基本精神方面的缺乏,这是不符合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的

(二)忽视对法律职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把法学教育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不重视告诉学生或没有提供机会给学生学习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许多法学院系的课程设计均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甚少。课程设计中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在这样的课程设计中,法学这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成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这种培养模式是不可能培养出符合现代化需求的法学人才的。Levine教授曾说:法学院历来有两种相互对抗的目的,一种认为法学院要为开业律师提供培训;一种认为法学院应当为学生提供法学知识和学术研究。我国法学教育实践如果仅仅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的方面,忽略或抛弃了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的方面,这是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的。

(三)忽视对怀疑精神、创新精神的培养

创新精神是21世纪大学生必备的素质。一个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不思突破的人不可能超越前辈,也不可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目前的许多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却根本不利于对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许多大学法学教师还是采取照本宣科的方法讲课,实行单向式的讲授,而不少学生也存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不当的问题,课堂沉闷乏味,缺少双向交流。而被称为西方三大古老学科之一的法学,其产生到发展,是一个学术争鸣的历史,法学教育不应该是沉闷,而应该是师生真诚的对话、讨论,应该是培养学生具有怀疑精神、怀疑能力,从而不断的去争鸣,去实现创新。

二、现代法律人才的素质构成模式

从教育思想、教育方针的角度分析,我们应该以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基础,培养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素质全面而又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法律人才。具体讲,法学人才的素质构成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崇尚“公平正义”理念,追求法治理想

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执掌和维护国家法律的特殊职业,对于他们来说,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往往比其拥有多少具体的法律规则更重要。如果没有公平与正义观念,法律专业知识再多也不会产生出正面的社会价值。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应该是“一身正气”,他必须相信法律能够并且应该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对法律的崇尚和奉行要有一种卫道士的气节和殉道者的精神,这是正直司法的气概。当前出现司法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缺乏正义和公正观念。爱尔利希曾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也就是说法院是社会公正、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法学院系不能仅仅只教给学生法律条文,还应该培养学生法律精神。“明法、修德、尚义、笃行”应当作为法学专业人才的信条和追求。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如果没有明确而坚定地树立公平与正义观念,就不能视为合格。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素质,精通法学原理

法学各学科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理论法学、历史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法学。法学人才应当有扎实而全面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准确掌握各部门法的规定,并精通其中的法学原理。比如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首先要掌握法学专业的14门主干课程,这是由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其中包括基本的法理课程和部门法课程。但是仅有此是远远不够的,这14门核心课程的确定是基于对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基本需要考虑的,而对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以及法律服务贸易方面的考虑却不够充分,也没有更多地考虑历史法学、边缘法学方面的内容。所以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应当学习掌握大量的国际法、科技法和贸易法等方面的内容,还要通过其他主干课程和选修课程系列的学习,夯实其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

(三)具备丰厚的人文、科学综合素养,掌握必要的工具性技能

广博的知识是社会对被誉为“社会医生”的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有位学者说过,中国的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美国的布兰代斯法官也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公敌。因此,为了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综合的知识素质的要求,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宽厚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同时为了适应国际化和信息化的需求,学生还要能熟练地掌握外语和计算机等工具性的技能。

(四)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现代法学教育应当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强调融传授知识、提高素质与培养能力为一体。法学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重点体现在具有观察、发现和认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能力,组织和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等。

同时,一个出色的法学人才应当具有怀疑精神和创新能力。现代高等教育非常强调创新性人才的培养,而一个创新性的法学人才,首先要具有怀疑精神,因为“创新性人才之创新首先体现在思维创新上”。可以说怀疑是创新的起点,师生都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诠释、掌握上,而应该敢于怀疑现有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进而去发展它。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也应当是全方位的。传统的教育心理学认为,创新性人才的素质结构包含三个方面,即知识、能力、素质。而针对于法学专业人才而言,就是要在掌握现有专业知识、相邻知识的基础上,在实践中适用法律并对其进行思考,敢于改革现有制度中与实践不相适应的内容,不断补充现有制度体系中存在的漏洞,为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的法律问题提供制度模式。这是现代法律人才所需要的创新能力。

三、培养现代法学人才的条件

要培养素质全面的现代法学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更新教育思想,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学人才质量观

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法不仅仅是为了懂法,更是为了守法、用法,尤其是法学本、专科教育,培养的对象就应该是懂理论基础上的擅长于运用法律知识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

2.勇于创新,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在教学内容方面,除应教授本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外,还应反映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以及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要保证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必要的教学实践内容,并有利于多学科间知识的交叉和互相渗透。

3.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在教学中,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教师要改变“灌输式”、“单向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辩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建立民主、平等、参与的教学课堂。

4.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做好教学部门与法律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工作

创造一个多方位的良好的教育环境,与法律实践部门建立起协作机制和共同办学机制,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非常重要。学生不仅要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校内实习基地进行实践能力的训练,更应该去法律实践部门进行旁听、见习、实习等活动。

5.提高教师素质,共享实践部门的专家资源

学校要鼓励教师走出去,同时部分专业教师也可以到司法机关兼职锻炼,教师可以据此把握目前法律职业改革与发展的动态,了解法律职业的需求,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培养成果,并通过反馈不断改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本文作者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参 考 文 献

[1] Martin Lyon Levine. Legal Education,Dartmouth,1993

[2] 周汉华. 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比较法研究,2000,14(4):389

[3] 梁志平. 法律的文化解释. 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4] [美]博登海默,邓政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刘秋圃,梅运彬. 创新性人才培养的心理学分析. 理论月刊,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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