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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阿依古丽·穆罕默德艾力内容摘要 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民族高等院校教育中具有其特殊性。民族院校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特点,建构具有较强民族性和适应性的培养模式。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为数众多的地方民族法规,特别是民族教育法规。

民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阿依古丽·穆罕默德艾力

内容摘要 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民族高等院校教育中具有其特殊性。民族院校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特点,建构具有较强民族性和适应性的培养模式。

关键词 民族院校 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一、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意义

(一)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法律依据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共有55个少数民族,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共涵盖44个民族,有47个民族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镇)。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为了有效保障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国家通过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国家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如今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民族地区做出了特殊规定——《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8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为数众多的地方民族法规,特别是民族教育法规。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关于民族法制的条款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自治条例以及其他民族法规为网络的民族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为有效保障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意义

作为国家教育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族聚集、文化呈多元性的少数民族高等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除了一般高等院校所具有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以民族类和西部民族地区高校为特定语境,充分地突出区域化和本土化特征。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也就是说区域化和本土化是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特殊性的基础。

民族地区需要民族法制方面的专业人才,这是民族法制落实的前提。培养民族地区法律人才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保证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经济、文化特点,发展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昌盛,最终构建一个完美和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的现实需要。因此,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地区的特殊法律权利,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民族地区和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民族地区干部群众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争取民族立法权的观念剧增,希望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民族区域的特殊法律权利来保障本地区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提出“依法治区”、“依法治州”、“依法治县”的方针策略。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缺乏民族法制方面的人才,尤其是缺乏这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笔者在新疆等民族地区调研发现,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些甚至不知民族法规为何物。

“作为人类文明传承的重要环节,法学教育的宗旨之一,就是将人类创造的法律成果系统化,并完整、全面地输送给后人,以使之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法律文明。”[2]历史使命要求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所接受的法学教育内容必须是多元化的。作为少数民族院校,所肩负的责任是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其教育目标和动向是为民族区域的法制建设输送人才,学生毕业后将赴少数民族区域工作,其中很多人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工作,是民族地区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之一。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他们在提高文化素质的过程中,务必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一般的法律规范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别性法律规范,并能很快融入当地的法制环境,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服务,以此达到实现其人生价值的目的。因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除了要具备法律人才的共同素质外,还应具有熟悉民族文化、掌握民族政策、通晓民族语言和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奉献的精神等素质。

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到中国加入WTO,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新的环境下不断完善和发展,然而,少数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相对于综合大学以及专业类政法大学而言,发展相对缓慢、创新能力低、基础设施差、办学条件不足、信息手段较落后,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使之难以产生与发达地区高校法学教育相抗衡的优势竞争力。

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教学宗旨方面,尚处于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在人才培养方面实行的几乎是极端的专业教育。另一方面,所开设的课程基本上包括法理学、宪法、民法等十四门主干课程为体系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没有突出民族院校自身的特色,强调其民族性。结果是,毫无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磨灭了学生自身本已保留不多的民族文化背景,将他们塑造成了与普通法律院校学生别无二样的法律人才。最大的问题是,少数民族高校的法学院系的定位未能与民族区域实际情况有力结合,未能在法学教育与地方资源配置之间实现有效的互动。因此,当前少数民族高等院校民族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民族地区急需的民族法制专业人才的现实要求,所培养的法律工作者、管理者无法达到运用宪法、民族自治法和相关法规赋予民族地区的特殊法律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在我国,法制建设属于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调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由此形成了少数民族高等法学教育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单一课程体系,教学的重点集中于现代法律刚性的规则体系。“过弱的文化熏陶、过窄的专业教育、过重的功利导向、过强的共性制约,很难适应社会对职业变更的需要。”[3]作为民族院校,在民族法学和习惯法的教学和研究上具有非常深厚的学术积淀和课程平台。然而,现实却令人十分遗憾,作为少数民族院校,对于来自民间的法律智慧采取的是漠视的态度,甚至将曾经设置的,对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诸如《伊斯兰法》、《藏族习惯法》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删除。没有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特点和需要,来建构具有较强民族性和适用性的培养模式定位的目标。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仅仅是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少数民族固有的法治资源受到排斥和忽视。这不仅与我国作为一个民族众多,文化多元的国家的“法情”严重脱节,也难以实现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目标,其结果往往使学生难以应对实际的民族地区法制环境。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法制是各民族独有的文明发展成果。各民族互相吸收,共同促进法制文明的发展,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少数民族习惯法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与国家法的磨合和互动。因此,只有顺应二者之间的这种相伴始终的关系,才能在不扼杀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固有法治知识的基础上,将其培养成既能传承古老民族传统,又能娴熟运用现代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以笔者所在的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为例,所招收的少数民族生源相当一部分来自我国西部,其民族成分呈多样化的趋势,计有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俄罗斯族、藏族、满族、土家族、壮族、瑶族、白族、仡佬族、裕固族等民族。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学生的知识结构参差不齐,思维方式各异,学校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对西部少数民族学生无论在招生的录取分数线还是其他方面均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果不善于运用多民族的自身优势,取长补短,构建以民族法学为核心的学科和具有自身的优势的课程体系,无疑会阻碍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另外,新疆、西藏等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经过两年预科汉语言的学习,便进入法学本科与其他90%操汉语语言的各民族学生一起学习专业知识。该类学生汉语语言障碍在学习法学专业过程中凸显,使其无法完全融入正常的学习中,如何妥善解决该类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几点建议

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民族法学教育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各少数民族高等院校已经逐步意识到开展民族法学、少数民族习惯法教育的重要性,也开始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但是,尚存在诸多问题,譬如,认识还不够到位;缺乏专业师资和精品教材;社会实践环节、毕业实习环节包括毕业论文环节多数是“蜻蜓点水”,教学不够深入;课程设置局限于法学专业,很少涉及非法学专业;多数是选修课而非必修课等等。因此,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要突出特色,强调民族性,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准确定位,调整办学思路,注重民族法制习惯,对现行少数民族的立法及其实施情况等内容进行讲解,使学生更好地了解民族地区实际,并具有深厚的地方人文知识背景。培养学生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强烈的认同感,树立起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奉献的精神。本着为民族地区培养具有比较宽厚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从事具体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熟悉民族文化和民族政策,具有民族语言和计算机运用水平,为民族地区法律工作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鉴于我国民族法学教育的现状,作为负责民族高等教育任务的民族高等院校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实施民族法学教育,通过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学知识,使学生学习、掌握有关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到开展民族法学和少数民族习惯法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加强,民族地区逐步意识到制定民族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是保障本地方本民族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但现实状况是,一方面,民族地区希望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来有效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乃至实现现代化;而另一方面,作为民族地区中流砥柱的管理者和工作者,他们却不熟悉民族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的知识,而且有的甚至是这方面的法盲。解决不了这个矛盾,就不可能实现通过民族法律法规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高等院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办法。民族高等院校要从战略的高度达成共识,齐心协力,不仅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且应该将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纳入到学习民族法学的行列中。努力推动民族法学教育工作至关重要。

(二)做好教材编写工作,改善教材匮乏现状

任何一门学科教学的发展都是与教材密不可分的。学生通过学习教材,能够系统掌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知识。民族法学、少数民族习惯法教育也不例外。因此,首先必须解决教材问题,才能有效实施教学工作。长期以来,由于不重视民族法学、民族习惯法课程的教育,导致教材匮乏,全国范围内很难找到适合民族高等院校开设民族法学、民族习惯法课程的教材,这也是制约我国民族高等院校开展民族法学教育的因素之一。从总体上看,当前民族法学、少数民族习惯法教材的现状令人堪忧,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民族法学教育的要求。针对当前民族法学教材尤其是适合教学的教材紧缺的情况,民族高等院校和民族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出版社应整合资源,组织相关权威人士编写、出版民族法学以及民族习惯法的精品教材。

(三)加强师资的培训,提高教师水平

众所周知,名师出高徒,培养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关键在教师。教师在少数民族高校教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的知识结构直接影响学生知识水平的优劣。鉴于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其理论和学科结构体系正在初步形成,加上民族法学的硕士、博士生教育起步较晚,致使民族法学方面的高层次尤其是科研型人才短缺。大部分从事民族法学教育的教师和科研人员都是靠自己摸索,没有受过系统、正规的教育,其理论功底较浅。对此,民族高等院校务必加强民族法学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以人为本,加强师资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创新和实践能力及自身的人文素养,快速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民族法学教育的专业师资队伍。

(四)调整课程结构,更新教学方法

课程设置是学生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备科学研究和实践工作所需要的知识结构的主要环节。课程设置反映知识结构的内涵,其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通过学习民族法学知识,较为系统地掌握、了解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民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留得住、用得上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必须优化少数民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譬如:在社会实践环节上,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民族或籍贯,回到自己的家乡,深入了解民族法、民族习惯法的效力、运行、形式、表现等各方面的情况,以此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法律多元化意识。在毕业实习环节上,树立国家法与民族法并重、城镇与乡村并重的指导思想,让学生在熟悉国家法运行机制的前提下,深入广泛地开展习惯法、民间法的调查和收集工作,达到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上,也应考虑开展以“民族法”、“少数民族习惯法”为研究课题的论文撰写。这对于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一种极有价值的行为。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是课程及其结构问题,当前,各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所开设的民族法学课程,是属于非专业课、非必修课。民族法学教育可以把民族法学列入法学专业的必修课或者专业课程的教学体系中,同时考虑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公共课或选修课。通过全面普及民族法学教育,达到积极全面地渗透民族法文化和民族习惯法知识,较为系统地了解、熟悉、掌握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我国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使毕业生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宪法、法律赋予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以及国家采取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有效保障民族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基本权益,积极为各民族团结和谐相处,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昌盛服务。

四、结语

“少数民族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问题是培养目标的问题,因为培养目标是教育的起点,也是终点。”[4]这就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专门人才、担负民族高等教育任务的民族高等院校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建构以民族法学为核心的学科特色和优势课程体系,才是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模式的合理定位。

参考文献

1.马雁:《我国西南地区的民族法学研究》,《云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2.冯忠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第20卷第4期。

3.袁翔珠:《双向建构:西部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探》,《前沿》2010第2期。

4.袁琳君:《论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及法律人才培养》,《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5.朱玉福:《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民族教育研究》2006年第1期。

6.汤唯、房绍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大学教学》2008第3期。

7.胡玲琳:《学术性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特征比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年第4期。

【注释】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页。

[2]袁翔珠:《双向建构:西部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探》,《前沿》2010年第2期。

[3]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4]张居盛:《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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