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

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_首都法学教育研究法学专业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李长城[1]摘 要 随着法学专业的蓬勃发展,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再次成为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虽然提出了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但对其内涵研究不够深入,从而缺乏必要的举措。

法学专业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

李长城[1]

摘 要 随着法学专业的蓬勃发展,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再次成为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法律学科本身是应用性极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就是源于实践又必须回归社会实践的活动,因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践。对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理论上有很多说法。我校作为财经类院校,确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通过揭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内涵,以及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提出有价值的实施方案,从而为我校的法学教育不断改革与完善提供依据。

关键词 应用型人才 复合型人才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高等教育逐步跨入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的类型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此时,高等院校的定位也日渐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法学院作为独立学院,“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这样的人”已经是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我认为,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为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

一、法学专业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效,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法学教育,招生数量逐年增加,许多院校都增设了法学专业,如何办出自己的特色,使法学专业学生适合社会的需要,是各所大学法学专业所要思考的问题。我校的法学专业虽然成立较早,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对办学模式进行深入的探讨,找准定位,构建适合我校法学专业办学特点的模式。

(一)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符合我校法学专业的办学方向

法学教育在我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就有了,当时法学教育基本上属于精英教育。培养的对象主要是机关工作人员、教研人员、司法官员和律师。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历史悠久的名牌大学的法学教育仍然是精英教育,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几所院校培养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及全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大学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验丰富,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仍然肩负着培养教学和研究型的高、精、尖人才。我校作为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是应时代的需要而成立的,与这些专业的名牌大学相比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理论研究探索方面,但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上除了需要教学和研究型人才外,还需要一大批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我们学校就肩负起了这方面的任务。

(二)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符合时代需要

1.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而市场经济的有序构建也需要全新的法律秩序。我国现阶段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经济状态,经济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法律为其提供的也应该是多元的。同时现在的经济已经走向全球,就需要有大量的法学应用型人才,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学教育应以复合型、应用型为其培养模式。

2.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了科学技术更好地发展,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专利法》经过数次修改,使我国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完善,而专利的申请、注册等就需要其专业知识和法学知识,同时也需要应用型人才,因此,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3.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一个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大量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其也是依法治国的保障。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的肖扬在中美法学院院(校)长会议开幕式上说:“法学教育的前途,在于服务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为法治建设提供优质的智力支持。”[2]

二、国外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

(一)美国

美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是典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美国法学教育界认为,法律是一种渊博之学,学生学习法律之前必须要有较成熟的思想,才能对法律有深入的理解。因此,美国采取J.D(Juris Doctor)教育模式,完成了其他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申请。所以,J.D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本科后教育。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认为:具有不同文化、阶层、民族、背景、工作及生活经验、兴趣、技能的学生所构成的群体对法学教育是必要的。J.D教育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职业教育:就是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从律师中挑选)。

(二)日本

日本现行法学教育制度建立于二战结束后,主要是以四年制本科教育为主,与法律职业无直接联系,法科毕业生大都从事法律职业以外的工作。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进行一般性的法律知识传授,注重培养学生的一般法律素质,是一种法律素质养成型的教育模式。[3]

(三)德国

德国高等法学教育是一种“双轨制”的教育。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预备期(或称见习阶段)两个部分组成,构成了德国法学教育的两条轨道,所以被称为“双轨制”教育。这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其中,基础教育阶段以传授比较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训练案例分析技术为主要内容,学习结束后要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预备期阶段要到法院、检察院、公证处以及职业自治团体等站点进行为期七到九个月的见习,并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这次考试之后,方可申请担任法官、检察官和高级行政官员的职务。

(四)澳大利亚

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6年左右的时间可以获得法律和其他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这种模式对我们的法学教育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方案及对国外的借鉴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有“精英教育说”、“大众教育说”、“职业教育说”以及“通识教育说”等不同的观点。[4]这是学界对于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的理论探讨,但实际上目前在培养目标上还不够清晰。虽然提出了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但对其内涵研究不够深入,从而缺乏必要的举措。通过上文对法学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分析,再借鉴国外的模式,提出以下可实施性方案。

(一)确定符合社会需求的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高校应根据社会的需求,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在当今这个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类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我校这类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发挥优势学科的作用。在法学人才的教育中应当适当加入金融和会计等专业的基础学科,让我们的法学人才在通晓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能掌握经济学的相关知识,使其能在实践中比非财经类高校的法学人才拥有更大的优势,具备从事经济类法律服务的基本实务应用能力,依靠专业和特色增强就业竞争力。

(二)构建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复合型知识结构

复合型人才就是具有有机交织的多种能力的人才,因此,要摒弃那些过时的、僵化的、保守的人才培养观念和模式,构建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5]高校要注重引导学生打扎实基础,既要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又要具有解决综合问题的能力,向美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靠拢,法学思想比单纯的法学知识重要。

(三)优化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内容

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中,我国可以借鉴以下两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美国模式。首先必须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能进入法学院,3年毕业后才能取得法学本科学位。这种教学模式直接就是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在学习法律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再进行法学教育,必然就取得了法学和非法学的融会贯通。第二,澳大利亚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在确定专业课程体系时,以国家教育部公布的12门核心主干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加之司法部要求的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总共14门核心课为主干课,经济学、政治学、自然科学知识为辅助课,科学安排课程体系,形成法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双学位科目,同时在我校开展双学位课程,两个课程内容相互协调。此外,在选修第二学位时应放宽条件,只要主修课程合格,自愿选修第二学位的都准许,对工科专业选择法学为第二学位也是如此。这种方式非常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能使学生有效利用大学4年的黄金时间,系统选修感兴趣的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挖掘学生的潜能,为未来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让学生参与到多样化的实践教学中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将所学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才能掌握其中的真谛。因此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必须要配备相应的学生参与实践的活动,例如开展模拟庭审、辩论活动、法律诊所课程和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实习等。我校法学院建立的法律诊所课程,目前已经成为一门重要的实践教学课程,并面向全校师生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在这样的课堂教学中,老师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法等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深受学生喜爱,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五)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

法学的专业教育不能局限于书本上理论知识的传授和讲解,在充分满足学生参与实践的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市场经济时代,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老师要因材施教,就要针对不同的学生不断创新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这样才能启发学生的创新能力,让学生具有发现力、发明力、创造力和改造力。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只有具备了创新的意识和创新的能力才能够成为高水平的专业人才。

回顾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不难发现,只有进行法学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才能培养良好的法学专业能力,塑造较强的业务素质,并通过专业教育使学生具有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为专业创新奠定基础,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当然,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构建应当在探索中逐渐创新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杨志坚.中国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钱国英.本科应用型人才的特点及其培养体系的构建.中国大学教学,2005(9).

[3]郑晓梅.应用型人才与技术型人才之辨析.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5(1).

[4]黄建武.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学术研究,2002(10).

[5]王晨.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8(6).

[6]蒋云贵.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改革方向.长沙大学学报,2007(3).

[7]林俏.基于社会需求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管理观察,2009(18).

【注释】

[1] 李长城,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 谢庆.中国法学教育应有新思路——四百二十三所法律院(系)的共同期待.法制日报,2005−04−14.

[3] 张思宇.日本律师的职业教育职业选择.法制日报,2007−09−22.

[4] 梁慧星.中国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2011−01−13].www.civillaw.com.cn.

[5] 周世中,倪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