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论法学博士培养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

论法学博士培养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相应,构建科学的法学博士培养质量评估体系就成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评估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但对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评估指标却并无统一标准,关于博士培养质量的系统研究也是非常之少。因此,在港澳台及国外的招生影响力也应作为法学博士培养质量的一个考量因素。

论法学博士培养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培养为研究视角

丁 丁 姜婷婷(1)

摘 要:随着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进一步提高博士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学校面临的重要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法律职业化的要求,高校法学专业肩负着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与此相应,构建科学的法学博士培养质量评估体系就成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本文中,作者以博士培养环节为视角,对博士培养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培养实践,总结经验,提出可行性构想。

关键词:法学博士 培养质量 评估体系 构建

博士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不仅是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博士生培养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改革和发展时期。博士教育是公认的精英教育。近年来,随着我国博士招生规模的扩大,博士培养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更为突出。

一、博士教育问题研究现状

自2005年以来,我国博士教育在经历了规模的快速扩张之后,已经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但伴随扩招而引起的“质量质疑”(2)也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有着二十余年博士培养历史的培养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创新型精英人才培养理念的推动之下,也必须不断审视我院的博士人才培养现状,以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和服务于学科建设

目前我国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评估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但对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评估指标却并无统一标准,关于博士培养质量的系统研究也是非常之少。博士研究生作为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其在各方面的衡量标准都应与其他层次的人才培养相区别。

二、博士培养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博士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对博士培养质量产生影响。对这些因素分散地研究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必须从整体上把握,建立起科学可行的博士培养质量评估体系,才能真正使博士培养规范而有序。本项目组在研究工作中,参考了大量的国内外关于培养质量因素的文章,并对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一些知名高校的法学博士培养进行了调研,同时结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培养的实际情况,以厘清博士培养质量的衡量因素。笔者认为,衡量法学博士培养质量的评估标准,应从以下各方面加以细化,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论证其可行性。

(一)招生方式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关是把好入口质量关。保证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数量是把好入口质量关的基础。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专业具有其自身特点,与金融、管理、医学等其他学科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笔者认为,法学博士应设置多种招生渠道:面向全日制和在职人员招生,保证其各占一定比例,这样既有助于吸纳不同专业背景的实务从业人员结合本专业特点从事法律研究,使其得到结合其专业特色继续深造的机会,又能通过全日制生源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稳定的科研活动,这样有助于全面发挥博士研究生在各方面的优势。此外,可以推行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和直博生制度,不拘一格,鼓励和吸引部分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能力的硕士生报考博士研究生,使他们尽快地进入角色,更加系统地进行课程学习和撰写学位论文

特别指出的是,港澳台学生和来华留学生在我国博士教育中,也应受到特别关注。重视这类生源的教育不仅有利于文化教育的交流和教育国际化,而且有利于港澳台和派出国家选拔人才,更有利于扩大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港澳台及国外的招生影响力也应作为法学博士培养质量的一个考量因素。

我院的法学博士招生近几年生源比例有所调整,在职生源比例逐年减少,全日制比重大幅上升,全日制比例已从2005年的16%增加到2010年的58%,整体人数并未增加,博导数量逐年增多,每个导师每年招收学生数量在2人左右,学生和导师的关系更加密切。因为在校时间的保证,全日制学生目前普遍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并有较高水平的文章发表,专业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良好的学术氛围对在职博士树立认真的学习态度也起到了促进作用。经调查,近两年博士研究生上课效果及科研积极性普遍好于往年,这也有利于对博士生的规范管理。

此外,我院国际法学专业自2007年开始实行硕博连读生选拔制度,采取自愿报名、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春季学期从国际法学专业硕士一年级学生中选拔优秀的学生攻读博士学位,这些学生目前还未到届毕业,但从项目运行情况来看,这些硕博连读的学生专业基础扎实、学习科研能力强,且由于从硕士阶段就开始精英式培养,专业素质得到极大提升。目前,我院已有多名硕博连读学生于读博期间成功申请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富布赖特项目或北京市共建项目等资助,赴国外进行硕士学位攻读或学术交流访问,这些都将为其博士论文的撰写及今后更好地从事专门领域的深入研究打下良好基础。

(二)课程设置

适当强调课程学习,关注课程内容的深刻性、综合性;将课程学习能力与科研能力并重,夯实科研基础,拓宽视野。在课程设置方面,应更加重视跨学科课程和新兴学科课程的设置,注重学习过程中与论文相关的课程设置,鼓励学生跨系、跨校选课,以完善知识结构、紧跟时代脉搏

此外,在授课方式上,应当鼓励多样化,将课堂学习讨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且不拘泥于全学期上课的模式。目前各高校的法学博士课程除政治和英语公共课外,其他课程均属于由各学院自主安排的专业课,如此,则应将专业课授课方式的决定权下放到学院,由学院根据生源特点安排集中授课或导师对学生分散授课等授课方式。

自2006年开始,我院对博士培养课程进行改革,在原有课程的基础上进行较大的调整和完善,到2010年,已基本建立起符合我院培养特色的课程结构体系。以2010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示例如表1:

表1 2010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img2

表1中显示,我院将法学专家讲座作为独立的课程,与本院教师主讲的专业课程区分开来,同时给予相应的学分,这对于学院和学生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学院需要认真规划专家讲座的内容,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前来讲学,学生也要按时听课才能获得学分,相应地也得到了了解前沿问题及与专家交流的机会。另外,此次课程调整保留了原有集中授课的方式,但要求全部课程严格执行学分学时的相关规定,丰富了课程内容,课程安排也更为紧凑,从而保障了学生在校时间的有效性。

简言之,博士课程在设置上应更多关注授课内容的前沿性,而不应拘泥于授课方式与考核方式,真正体现出与硕士培养不同的特色,调动导师与学生的双向积极性,激发出知识的火花,从而实现高端人才的培养理念。

(三)教师任用

高水平的导师队伍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键。实事求是地讲,在学风和治学上,学生的风格很像导师,透过每一部优秀的学位论文,都能够看到导师学术思想的影子,导师的学术风格、治学方法和治学态度对学生的影响贯穿于整个学位论文的始终。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首先就要提高指导教师的整体水平。对此,可从如下方面入手:提升博士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改革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试行优秀副教授担任博士生导师;在招生指标的分配上,也应避免平均主义,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资金雄厚、科研方向前景广阔的指导教师,可以适度多分配招生名额,以利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科研成果的产出;实行师生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应当鼓励跨领域和交叉学科的研究,整合本学科各研究领域和各学科专业的导师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研究生,如法与经济学、法与社会学等。打破传统的研究领域和学科界限,进行跨学科研究,由此可催生出新的研究成果,并从各个视角深入探究,切实发挥法学在相关社会领域的规范作用。同时,与个人导师制相比,导师组可以充分发挥团体优势,实现成员之间的优势互补,互相协作,使指导工作更加系统全面,富有效率。

法学院目前共有博士生导师17人,其中国际法学专业11人(包括两名校外导师)、民商法学专业6人。两专业中都各含一名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我院近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比往年有所下降,2010年共招收博士研究生24人。自2010年开始,根据学校统一规定,我院的博士招生实行在上复试线的考生中按报考导师择优录取的方式,同时对于推荐博士生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研究生专项项目获得通过的导师,以及学术活跃度和近三年科研成果排名居前10%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这样既激励了导师的培养积极性,又兼顾了招生质量与导师录取的均衡性,从而保证了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四)学生管理

1.管理理念

通过调研国内外其他培养单位的博士生培养方案,笔者认为,管理,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有效的管理能够促使学生发掘潜能,从而更有效地完成学业。对于博士生的管理不应过死,即不应通过密集的课程设置将其绑定在校园内,而应使其在完成合理的课程任务之余,多与社会接触,以促进其在专业领域的研究。在此方面,可设定如下指标:听取学术报告、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术论坛、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参加社会实践。法学专业的特点决定了以上指标能够较好地衡量学生管理工作的力度与效果,切实帮助学生建立起法学博士应具备的高层次法学精英的素养。其中社会实践是非常重要的,各法学院校应积极与外界联系,建立起实习基地,鼓励学生走出去,如去政府或企业实习,参与受托机构的项目研究,或者支持学生去挂职锻炼,以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为日后更好地服务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我校自2010年5月开始,将研究生的管理权下放到学院,这就意味着博士研究生的日常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及就业等全部由学院负责。博士研究生因定位于精英教育,因而与其他层次学生管理相区别。我院目前对于博士研究生实行学院和导师的双重管理,同时因管理权下放,博士生的就业问题也应提上学院管理的日程。我院将更好地发挥管理效能,充分利用已有实习基地,并开拓新的实习基地,为博士研究生提供更多的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机会,使其在四年的学习时光中真正学有所获,并有好的就业去向。

2.管理人员配备

由于与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相比,博士生的招生人数非常少,因此各学院往往没有专人负责管理。近年来,全日制博士人数增多,且在职博士往往不住校,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博士生的联络及日常管理工作。应比照硕士研究生的管理,设专人负责,高度重视博士日常教学管理环节。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完善,对博士研究生的要求更多了,与此相适应,我校也出台了新的博士管理制度,以加强这一中间环节。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博士研究生的学习而言,博士学位论文固然重要,但按照学校的要求重视平时学习和研究活动同样非常重要。如我院在新的培养方案中提高了对发表论文的要求,要求论文在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上发表,如果没有日常的积累和足够的重视,很难按期发表出高质量的论文。同时,由于博士研究生课程较少,所以对学校的政策关注度也不够,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教学秘书适时提醒学生在各阶段应完成的学习任务,如发表论文、开设讲座、定期听取学术报告等。只有这样,才能将学校的要求加以落实,使博士研究生切实在培养框架下发掘自身学术潜力,取得阶段性的研究成果,为日后从事更为复杂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院为博士研究生配备了辅导员和专职教学秘书,使博士生管理更为规范、统一,从而保证了各项信息(如培养、就业等)的上传下达及组织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博士生科研活动及学术交流

博士生学术论坛是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以博士生自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为主,促进博士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新研究学术氛围;同时,积极发挥导师和名家的指导作用,达到开阔视野、启迪智慧、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博士生学术论坛是博士研究生的一个高起点、深层次、大范围的学术交流平台,旨在拓宽博士生的学术视野,为其学术精进创造一种优良的学术交流环境和宽松的氛围。

目前我院的培养方案中已规定了博士生在读期间听取学术报告至少10次,并对每次报告做500字的小结,但这些学术活动对于博士生而言还远远不够。因为博士生在读期间课程并不多,大部分时间以自学为主,如过多出去实习,则太过功利,时间转瞬即逝,无法实现博士教育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目的;应引导学生多做研究,培养其学术研究的自觉性,自发学习探索才是我们所需要培养的素质。

除此之外,还应鼓励学生“走出去”,有选择地参加一些国内外的学术会议,汲取各种知识养料,通过这种交流寻找差距,或为论文研究提供灵感。

近年来,学术平台的搭建与学术活动的繁荣是我院工作的一大亮点。我院近年来开设了“经贸法律博士论坛”和“经贸法学工作坊”,经常不定期地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前来讲座,同时将工作坊向博士生开放,组织博士研究生进行交流探讨,并与法学院教师共同探讨热点问题,分享研究灵感与学术智慧、启迪学术思维。另外,法学院作为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的依托单位,建立了国际经济法网,该网站由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具体承担相关工作,打造了学术成果交流的高端平台,在传播交流学术思想的同时,也成了培养博士生学术能力的一个重要基地。

(六)论文质量

此处的论文质量应界定为科研成果质量,既包括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的质量,也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至于界定的标准,论文类可以采用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CSSCI)和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作为标准;出书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出版社和社会影响力等。而对于博士学位论文而言,由于其是博士取得学位的关键性因素,因而是重中之重。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架构的逻辑性、论证的充分性以及文字的严谨性则应作为考量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标准。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决定了对其科研产出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我院自2007年开始,对博士研究生要求在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并规定了发表的最低数量要求,这就对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任务提出了硬性的规定。目前该项培养规定得到了导师和学生的高度重视,促使学生更有效地利用其在读时间,也真正提高了其科研能力。

(七)就业去向

因为就业去向直接反映出用人单位的需求程度,即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社会认可度。优秀的博士生自然会流向优秀的用人机构,这直接反映出博士培养质量,毕竟前面的各项指标只是过程,而就业去向则是最终努力的目标。因此,除对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作出统计外,也应对博士研究生的就业率加以精确统计,这一结果也应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反映了一个专业培养人才的社会认可度。

自博士研究生二级管理权下放后,博士研究生的就业便成为我院高度关注的问题。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师资成本和时间成本都较高,对于这些定位于精英培养的学生就业,其期望值一般也较高。我院近年来全日制学生的比例显著提高,学院对于博士研究生的就业工作也应做在前面。可以鼓励学生在入学后逐步调整好自己的定位,确定未来的发展方向为研究型还是实务型,从而有目的地培养自身相关素质,以更好地适应人才市场的需要。

(八)按期毕业率

博士研究生在读年限普遍采取弹性制。以我院为例,近两年来,我院各年级博士生按期毕业率已达50%,这说明了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效率提高、产出加大,反映出我院人才培养所取得的实效。这也与全日制生源比例增大有关。因为在校生能够有更多的时间来保障学习,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文科专业不同于理工科专业,按期毕业具有一定的可控性,因此将这一指标作为考量博士培养质量的标准也是合理的。

(九)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生活保障体系

高校应尽可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使其专注于研究工作,另外还应提供一些经济资助,如生活保障金等,使其能满足日常需求;对其学术交流活动适当提供资助,以激发其学习主动性,更好地完成研究任务等。

目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可领取1 000元国发生活保障金,同时还可以通过参与学院或导师的科研工作领取到相应的报酬,这些也都有助于博士研究生抛开后顾之忧,更好地按期完成学业。

三、结语

博士研究生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法学博士培养效果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综观各校的法学博士培养,具体方式并非整齐划一,而是各有特点,这主要与各校的传统、特色及培养理念等有关,对此,学校不应管得过死,而应适度放权,给予具体培养单位相对自由的土壤,根据专业特色制定与之相应的培养制度。但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培养质量的评估因素应当是统一的。只有建立起一个合理的法学博士培养质量评估体系,才能为制度的制定及各项具体培养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依据与保障,从而培养出适应市场需要的国际化的优秀法律人才。

【注释】

(1)丁丁,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姜婷婷,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办公室主任。

(2)博士“工厂”读博=赌博?.南方周末.[2010-09-09].http://www.infzm.com/content/4989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