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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常常受到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方面的侵害。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保护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

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近年来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政策和法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二是各地方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三是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2.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遭受侵害后,可以请求学校保护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保护。除此之外,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个人法律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律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诚实守信,谨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求职陷阱。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就聘、面试、笔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优先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某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陷阱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就业权益行为的发生。

(3)签好就业协议、劳动合同,重视合同的作用。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必须认真签订就业协议。而在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在缔约当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仔细,讲究诚信,不要违约。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够成熟与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从而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针对上述行为,毕业生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毕业生有权向就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其次,毕业生可直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投诉。若被投诉对象有营业执照,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若无证照经营,可向工商部门投诉;若情节特别严重,诈骗金额大,可向公安部门报案。再次,毕业生同时也可将劳动纠纷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纠纷的解决

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之后,原先被学校这个大温室保护着的大学生们开始独立面对劳动雇工关系,常常有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这导致角色冲突、劳动纠纷的不断发生。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常常受到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方面的侵害。因此,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毕业生们怎样利用法律武器来处理劳动争议、捍卫自己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该按法定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调解。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企业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劳动部于1993年11月5日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设在用人单位内部,也可以由各地方的工会负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需注意的是,调解委员会只能起调解作用,它本身并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也无权做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是如果双方经调解达成了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双方签字(盖章)、送达之后的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2)仲裁。仲裁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我国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第三者身份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做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因此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主动介入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在确定事实后,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进行调解,可以做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当事人双方未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则裁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起诉后,原裁决即无约束力,人民法院有权对该劳动争议审判,并作出判决。

(3)诉讼。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关于违反劳动法的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劳动争议产生后,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例外,比如单独订立的保密协议等。在法院正式审理之前,对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如果劳动者提出支付工资等情况,法院可视情况先予执行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能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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