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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构成与法律保护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其他法律纠纷相比,涉及隐私权的法律纠纷,往往在法律认定和裁决上有一定难度。

三、隐私权的构成与法律保护

近年来媒体披露隐私的报道时有出现,甚至进入个人生活领域,成为某些媒体玩弄的噱头。人们对隐私十分敏感,因此对隐私权问题越来越关注。同其他法律纠纷相比,涉及隐私权的法律纠纷,往往在法律认定和裁决上有一定难度。

1.对隐私的界定

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各种活动,其中包括个人习惯、爱好、家庭内幕、社交及情爱等私事。隐私概念着眼于个人、个人生活和行为方式,凡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生活就不再属于隐私的性质。法律上的隐私概念包括隐密性、个人性和私德性,体现为满足私欲的精神价值。隐私的价值实现是由个人单独完成的,不受他人的影响,与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联系。具体来说,隐私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1)阴私,即个人生活中不可告人的事,它不违背法律,往往指个人感情生活或不幸遭遇;(2)家财,指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经济情况,如个人的合法财产、个人的收入、个人的消费兴趣等,多指个人的物质生活状况和财产支配方式;(3)家私,主要指家庭住址、家庭关系、生育、家庭生活习惯等;(4)偏好和生理缺陷,包括个人爱好、个人外表、生理状态等。

2.隐私权及其主要类型

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新闻报道对隐私的披露缺少隐密性,使个人的私生活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往往使个人的尊严受到贬损。

大众传媒涉及隐私的内容关乎公众人物和一般平民。个人私下从事的活动,可分为不忌人知晓和不欲人知晓两类。公众人物是指政府官员及一切对社会有影响、成为社会楷模的知名人士,包括影星、歌星、著名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及各类英雄人物等。他们的隐私一旦违反社会公德,新闻媒体有责任予以披露。如果他们的隐私纯属个人的事情,媒体经当事人同意予以公开,不能认定侵害其名誉权。对一般人的隐私,媒体不准披露,报道一般人的隐私将侵害公民权。

3.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表现

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是对他人的私生活进行公开披露,造成当事人的人格受到损害。最常见的新闻侵权包括:把法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或根据被害人要求不宜公开外泄的案情,如强奸和婚姻纠纷作详尽的报道;热衷于宣扬名人的私生活,包括其恋爱和婚变,而又未经本人同意;未经当事人允许,披露某个公民过去不光彩的历史和处理过的犯罪事实;报道某个人怎样发了财(指获得合法的财产)或得了一种特殊的病,而又未经本人同意;不经本人同意,报道一般人的痛苦、奇异的经历,反映某个公民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光彩的私生活及行为,等等。

新闻媒体编印的内部参阅刊物、资料涉及到他人隐私的,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些内参材料,只有有一定级别的官员才能看到,这是让其了解某些动态的一个重要途径,不同于公开报道。

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环节及规避方法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环节贯穿整个新闻报道过程,在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侵权,也可以防止侵权。认识这些环节的表现形式,及时采取措施,可以避免法律纠纷。

第一,人际采访侵犯隐私权。新闻采访的方法应是合法而正当的,采用不同的手段收集有新闻价值的材料,可能包括很多秘密信息,如手段不当,就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在新闻采访过程中骚扰采访对象,未经被采访人同意,擅自进入私人领域,干扰当事人的个人生活,使其精神处于压抑惊恐状态,都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二,窃取信息侵犯隐私权。对他人的电话、谈话进行录音、窃听,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记者对他人的信件、有关档案材料、财产状况进行秘密调查,偷看他人信件,利用计算机侵入他人电脑获取资料,同样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第三,编辑侵犯隐私权。新闻报道披露他人隐私能否发生侵权,报道前的编辑工作是最后一道关口。无论公众人物还是一般公众的隐私,在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后,都可以报道,编辑工作要严格把握这个界限。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伤害道德,不符合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新闻媒体有权不经其同意给予披露。凡是涉及公众人物隐私的内容,如果没有或无法取得当事人的发表授权,要以公共利益是否受损作为报道的标准。

总之,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实施新闻法治极其复杂,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只能在法律与新闻惯例的基础上总结出适当的立法、司法原则,才能更好地处理报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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