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隐私权法》

《隐私权法》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隐私权法》生效于1983年,主要是规范加拿大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除依法豁免披露的情形外,政府机构应允许个人信息关系人索取和更正其个人信息。另外,《隐私权法》还规定了向未经授权的人披露个人信息会导致明显的危害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对一些特殊信息授权豁免披露。

加拿大《隐私权法》生效于1983年,主要是规范加拿大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对个人信息定义方面,《隐私权法》规定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记载的可识别的个人的信息,同时还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民族、种族、血型、指纹、个人看法和观点等一些个人信息的具体类型。

加拿大《隐私权法》规定了五项原则:一是行政目的原则,即政府机构只能收集与开展的行政活动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且使用、保留和披露个人信息都必须符合行政目的的需要,严格禁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二是直接收集原则,即除法定情形外,政府机构应直接向信息关系人收集信息,并告知信息关系人收集的目的。三是限制使用、保留和披露原则,即未经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政府机构不得使用和披露所持有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必须保留合理的期限,以便信息关系人索取。四是准确性原则,即政府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持有个人信息尽可能地最新、准确和完整。五是允许访问原则,即政府机构必须编制个人信息数据库索引,以供公众查询。除依法豁免披露的情形外,政府机构应允许个人信息关系人索取和更正其个人信息。[5]

加拿大《隐私权法》规定了对于政府控制的档案记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许可披露个人信息:(1)为政府机构获取或搜集该个人信息的目的或与之相一致的目的披露;(2)议会的任何其他法律条款授权披露;(3)依据法院以及有权强制提供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发出的传票、授权令或做出的命令,或依据法院关于提供信息的规定;(5)为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或实施法律而向调查组织披露;(6)本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依据协议或合同为执行法律或实施法律调查的目的向地方政府、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者它们的下设机构披露;(7)为了便于选举,将与选民有关的信息向议员披露;(8)为了审计的目的向政府机构的官员或者雇员、审计长办公室以及条文规定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披露;(9)为统计和研究的目的,以不可识别的方式用书面做出不扩散承诺的任何从事统计、研究的个人或组织披露;(10)用以帮助本国人民拟定索赔条款;(11)用以收回信息关系人拖欠国家的债务或者兑现政府应付给信息关系人的款项;(12)只要政府机构的首长认为披露个人信息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这种利益明显超过由此而构成的对信息关系人隐私权的侵害,或者披露个人信息将对信息关系人明显有益,就可以为任何目的的披露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隐私事务专员,隐私事务专员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该情况通知信息关系人本人;(13)为档案实务向公共档案馆披露;(14)已由政府机构为保存历史资料转入公共档案馆的个人信息,可以为研究或统计目的参照议会的其他法律条款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披露。

另外,《隐私权法》还规定了向未经授权的人披露个人信息会导致明显的危害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对一些特殊信息授权豁免披露。豁免披露的信息包括强制性豁免以及自由裁量豁免。“强制性豁免”即无条件豁免,包括:(1)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构秘密获得的信息;(2)国家骑警队在执行地方治安工作时获得的秘密信息。“自由裁量豁免”是指具备豁免披露条件,但披露与否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自由斟酌确定,包括:(1)披露可能导致妨碍政府实务处理的信息;(2)披露可能导致妨碍国际事务处理,威胁本国及盟国的防务,影响预防、侦查和镇压敌对活动的信息;(3)最近20年由政府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在对特定活动进行调查时所用的信息;(4)披露可能不利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实施与调查活动的信息;(5)披露可能危及执法机构安全的信息;(6)有调查机构为确定授予机要人员涉密资格所使用的信息,披露可能会暴露向调查机构提供信息者的身份;(7)正在服刑者要求得到的有关本人的信息,此类信息可能对此人的关押、释放和强制监督的执行产生干扰,或者可能暴露信息来源;(8)披露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信息;(9)有关他人的信息,以及《隐私权法》第8条规定的允许披露范围以外的信息;(10)受律师和当事人特权保护的信息,如律师意见;(11)向本人披露会有损于此人利益的载有此人身心健康状况的医疗记录。[6]

在机构设置上,加拿大联邦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是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隐私权法》授权设立“隐私事务专员”,接受并调查申诉。同时各省也设立隐私专员办公室或类似机构,但各省隐私专员与联邦隐私专员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联邦隐私专员是由加拿大总督与参、众两院的各政党领导人协商后提名,并经两院批准任命的,任期七年。隐私专员的职责主要有:(1)受理和调查个人信息侵权投诉;(2)对私营部门和政府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措施进行审计;(3)向加拿大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咨询;(4)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措施的研究;(5)向加拿大议会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