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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隐私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可大体分为如下情况:泄露患者隐私。同时,根据生命健康权高于隐私权这一基本的权利价值判断,在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正面冲突时,隐私权应当主动让位于生命健康权。二是医学院学生教学观摩问题,尽管医疗行政机关确定某些医院负有教学实习的义务,但该义务仅及于教学医院一方,对患者来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患者并不负有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以满足教学医院进行教学的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所谓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隐私是无形的,是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保护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犯、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可大体分为如下情况:(1)泄露患者隐私。这里需要说明:一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相对于施治的医务人员来说,患者实际上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同时,根据生命健康权高于隐私权这一基本的权利价值判断,在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正面冲突时,隐私权应当主动让位于生命健康权。因此,施治人员接触患者隐私无疑是合法的,但也应以其必要的治疗活动所应接触的范围为限。二是医学院学生教学观摩问题,尽管医疗行政机关确定某些医院负有教学实习的义务,但该义务仅及于教学医院一方,对患者来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患者并不负有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以满足教学医院进行教学的义务。教学医院与见习学生之间、教学医院与患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约束。医疗机构即使是出于教学目的而侵犯患者隐私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侵害患者隐私的表现形式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况,也分为两种:一是出于医学会诊、医学教学或者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目的,公开患者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二是医疗机构本身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造成患者损害。对于第一种情况,在考虑患者隐私保护的同时,还要兼顾医学本身的特点以及医疗行业公益性的需要。在该种情况下,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就是看是否造成患者的损害。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对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管理。

关联参见

《执业医师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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