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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公众人物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普通人有显著不同,不能同等相等。·完全意义上的公众人物。一个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他或她享有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相比就会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公众人物不得不付出的代价。2007年4月24日,法国政府公报公布了即将卸任的总统希拉克及其夫人的财产清单。对普通人来讲,财产状况是个人的隐私,但是法国总统作为公众人物却不享有这一隐私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任何隐私可言。

五、隐私权与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普通人有显著不同,不能同等相等。所以了解什么是公众人物,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非常重要。因为二者适用的有关法律有很大的不同。从西方传媒的实践来看,有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一直是关注和争论的问题之一。

1.公众人物的类型

什么样的人物属于公众人物?没有统一的观点。美国学者梅尔文·门彻认为,公众人物是具有相当大权力与影响力的人和“自愿介入”公共辩论的人。他把报纸的专栏作家、电视制片人都列入公众人物之中。国内学者张新宝则把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称为公众人物,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电视节目主持人、著名科学家和文化艺术家、政府重要官员等。

对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也没有统一的观点。美国法院规定,“公众人物”可分为三类:

·公共官员。为政府工作的人,具有一定权威地位,对政府事务有很大的控制力,他们在政府中担任的职务使公众有兴趣对他们实施独立的仔细审查,这种兴趣超越了公众对所有政府职员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资格的一般兴趣。

·完全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在全国或在某个社区内具有说服性发言权或影响力的人;常暴露在新闻界持续关注之下的人。

·有限意义上的公众人物。自愿参与某重要公共争议、试图影响有关解决该争议的公共舆论的人[13]

除了上述三类外,美国学者卡罗尔·里奇还提到一类公众人物——“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即他们并没有主动做某事来吸引公众的注意,也没有主动寻求介入公众议题,但是却发现自己成了公众争论的中心[14]

由此,公众人物基本上可分为公共官员、完全意义上的公众人物、有限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四种类型。

2.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一个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他或她享有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相比就会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公众人物不得不付出的代价。2007年4月24日,法国政府公报公布了即将卸任的总统希拉克及其夫人的财产清单。根据法国法令规定,总统当选和卸任时应当公布财产清单。对普通人来讲,财产状况是个人的隐私,但是法国总统作为公众人物却不享有这一隐私权。再如在对克林顿性丑闻报道过程中,一些传媒大揭克林顿和莱温斯基个人隐私,作为当事人他们只能忍受。

但是这不等于说可以任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不等于说公众人物无隐私。

威廉姆·西迪斯诉F-R出版公司案是美国一个比较典型的公开公众人物隐私的案例。对此案,多数专家认为,某些公众人物必须牺牲他们的隐私并且至少部分地使他自己的生活暴露于公众的眼光之下,这是他们取得权力必须付出的代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如果出版物所描述的是关于个人的隐私生活、习惯、行为等,而它与他的公共职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那么就可被认定为侵权[15]

泰晤士报》法律顾问、资深媒介法律师安东尼·尼克特的看法代表了英国法律界的主流见解,他说:“所谓‘名人无隐私’,是指在公共场合,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他无法防止被拍摄。但他在自己的家里应当有隐私。偷拍名人的私生活就是侵犯隐私。”[16]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众人物隐私的受限,并不等于其家人和亲属的隐私权被削弱。1996年,澳大利亚媒体、娱乐和艺术联合会颁布的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公共人物的亲属和家人的隐私权不可侵犯。

针对国内一些传媒不断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象,国内学者张新宝认为,对诸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人的部分隐私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其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他们享有通信秘密与自由;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之秘密或安宁受到保护[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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