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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隐私权宪法保护制度变革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隐私权这个议题上,日本学界与司法界明显地受到美国的巨大影响。1964年“盛宴之后”事件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在日本掀起隐私权讨论的高潮。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经历了从私法到公法、从消极权能到积极权能、从私生活自由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演变历程,在发展过程中,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互动特点明显。[6]上述判决表明日本社会及司法界对隐私权的否定。因此,将隐私权的内涵限定在“自主控制与自己相关的情报”方面是比较妥当的。

魏晓阳

日本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自明治维新以来,其法律制度深受欧陆的熏陶,而其中又以德国影响最深,这使得日本对于主要法律制度的解释及思考都呈现出与德国十分相似的状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尤其是表现在明治宪法的废止与和平宪法的制定上。在隐私权这个议题上,日本学界与司法界明显地受到美国的巨大影响。

作为私人生活不被随意公开的私法上的权利,隐私权在日本的讨论始于20世纪30年代。通过英美法的代表学者,日本人首次接触了这一概念。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关注和发展隐私权。1964年“盛宴之后”事件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在日本掀起隐私权讨论的高潮。经过20世纪70年代的发展,日本学界与最高法院将隐私权上升到宪法层面。在1969年的“京都府学联事件”中[1],最高法院首次比较直接论述了隐私与宪法的关系。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经历了从私法到公法、从消极权能到积极权能、从私生活自由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演变历程,在发展过程中,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互动特点明显。

一、隐私权的理论论证

(一)理论萌芽

隐私权乃至隐私的概念都不是日本本土的产物,而是来自于英美的舶来品。1935年,日本学者东京大学末延三次教授在其《英美法对秘密的保护》论文中,首次将隐私权的概念介绍到日本。在论文中,末延三次将隐私权视作与个人精神安宁相关的权利,并把它翻译作“心的秘密权”[2]。20世纪50年代,隐私权开始引起日本学界的关注。1954年,河原畯一郎判事在其出版的《言论及出版自由》一书中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河源判事将隐私权定义为“从人格权保护的立场出发,公民享有其私生活被限制报道的权利”,同时他还对隐私权的权利特性作了总结:“一个人独处的一般性权利”,它是“不被强暴的权利”、“不被约束的权利”、“不被恶意纠缠的权利”[3]

20世纪50年代,日本发生了一起窃听事件。[4]当事人认为,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了个人的通信秘密和隐私。但东京高等法院判决认为:“安置窃听器的行为是国家统治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为了实现搜查目的,同时它被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和限度内,那么即使它对基本人权的行使产生了轻微的不良影响也是不违法的。”[5]1955年,日本又发生了一起“新闻报道损毁名誉和无形损害赔偿义务”的事件,同样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但在法院判决中也没有得到承认。[6]上述判决表明日本社会及司法界对隐私权的否定。

1955年至1960年期间,随着以电视为中心的媒体的迅速发展,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不断扩张,媒体“表达自由”“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大量出现。日本学界开始意识到需要引入“隐私权”这一新的概念,以抗衡表达自由权的过度膨胀,隐私权这一来自西方的舶来品由此在日本学界引发讨论的热潮。时任东京都立大学的戒能通孝教授首先敏锐地意识到了上述事件存在的隐私权问题。他在《人格权与权利侵害的类型化》一文中对侵犯隐私与侵害名誉做了区分[7],他还同时在《隐私权及其保障》一文中研究了侵犯隐私的救济措施,从而推进了日本对隐私权的研究。[8]1959年,另一位日本学者奥平康弘教授翻译了W.D道格拉斯教授的《基本人权》。该书强调了隐私权的必要性,认为“该权利事实上是权利与生活利益的集合体”[9]。此外,1962年的比较法学会也以“人格权”为主题,对人格权与隐私权进行了比较研究。

如果说戒能教授提出了隐私权的问题,那么另一位英美法学者伊藤正己则对其做出了理论回答。1960年代,伊藤继末延和戒能教授之后发表了一系列有关隐私的重要学术著作。除了他与戒能共同出版的《隐私研究》一书外,他还独自撰写了《隐私权利》一书,书中对隐私权及当时社会的联系、隐私权概念的成立、隐私权的理论基础、隐私权的界限及有关判决等问题做了详细分析与探讨,可以说该书是日本学界首部对隐私权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它在日本隐私权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10]伊藤正己同时写作出版了《隐私权的理论基础》[11]一书。由此,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内容、应当保护的利益及权利特性等方面都在日本学界得以明确。

(二)隐私权宪法地位的学术讨论

1959年5月,日本著名的法律期刊《法律时报》刊出了戒能教授编辑的《隐私权的法理——以官僚与媒介的侵害为中心》专集[12],引发了日本学界对隐私权的广泛关注。在该专集中,和田博士在《国家权力与隐私的‘公法侧面’》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个人独处的权利。他认为这项权利是“因不当公开发表受到侵害而主张自由开放的人们的权利”,是“个人(或团体)不愿意对其自身及财产进行公开和正式调查的权利”。隐私权是基于宪法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的范围极其广泛和普遍的权利,是基于“自由”、“权利”基础上的概念。[13]和田博士的意见代表了当时日本学界的普遍观点,即普遍倾向于隐私权的宪法依据在于宪法第13条的“幸福追求权”。

日本学界的上述观点受到另一位著名宪法学者佐藤幸治教授的挑战。佐藤教授是日本学界第一位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隐私权作出系统研究的学者,他认为:隐私权一直以来与私法上的不法行为相连,但事实上,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它终将成为公法领域的问题,这意味着隐私权应当成为宪法保障的重要权利。[14]佐藤教授在《法学家》杂志上发表的“作为权利的隐私”一文对隐私权的宪法依据作了探讨,他认为宪法第13条对个人人格和自由发展必要的权利进行了保障,而隐私权正是对人们人格和自由发展必要的权利,所以它应当受到宪法的保障。[15]佐藤教授还对隐私权的内涵作了探讨。在此之前,隐私权被界定为“独处”权,但是这一定义过于宽泛和抽象,它与一般性的自由权没有什么关联。佐藤教授认为,隐私权本来具有人格性的价值;换言之,它是与人格权的不可侵犯性的保护相连的,通过人格权实现的利益(价值)属于人格尊严的范畴。因此,将隐私权的内涵限定在“自主控制与自己相关的情报”方面是比较妥当的。[16]

1972年,阪本昌成教授在《宪法与隐私》一文中区分了隐私和隐私权,并将隐私权公法和私法保护的两种不同法益作了区分。[17]私法上的法益保护姓名权肖像权、经历与病历、信件、电信和电话等隐私不受私人侵犯;另外,尾随跟踪、窥视、借助暴露家族关系进行非难也都是私法禁止的行为。公法上的保护法益则禁止警察窃听电信和电话、非法搜查住宅及采用指纹、尾随跟踪、不必要的介入调查、非法侵犯人身自由和非法刑事搜查等行为。

综上,通过学术界的努力,隐私权概念被成功引入日本,并完成了从私法保护到宪法保护理论论证的跃升。

二、从私法到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司法实践

日本学界的热烈讨论最终影响了司法判决,进而促成隐私权从私法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

(一)隐私权的私法保护

1964年,日本发生了著名的“盛宴之后”事件。[18]《盛宴之后》是日本小说家三岛由纪夫撰写的小说,于1960年1月至10月在《中央公论》上连载。该案原告田八郎(原外务大臣,1959年参选东京都知事失败)认为:被告三岛由纪夫以原告为原型创作了小说《盛宴之后》,并采用“偷窥”式的手法描写了其私生活场面,侵犯了其隐私权。1964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承认隐私权是“不随便公开个人私生活的权利”,判决作者侵犯隐私权,命令支付80万元损害赔偿。[19]东京地方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

个人尊严这一思想是近代法的根本性理念之一,也是日本宪法所立足之处。只有相互的人格得到尊重、自我受到保护而不受不正当的干涉,这一思想才能成为确实的东西……它不允许毫无正当理由地公开他人的私事。

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将隐私定于人格权的位置,认为隐私权是“不随便公开个人私生活的权利”。此外,隐私权的性质、隐私与表达自由的平衡、公众人物的隐私等重要论点都在判决中有所涉及。以该判决为标志,隐私权作为私法上的权利首次在日本得到确认。该判决不仅对之后的判决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因为“盛宴之后”的当事人都是当时的名人,所以隐私权也随着“名人效应”而被日本媒体广泛报道,并成为日本市民街头巷尾讨论的话题,隐私权这一概念开始在日本社会生根。

从1935年日本学者首次向国内引进隐私权的概念,到1964年日本法院承认隐私权的私法权利,日本仅用了30多年的时间便顺利接受了隐私权的独立权利地位,这在当时是有前瞻性的。隐私权在日本的生根与成长受到美国学说与判例的深远影响。事实上,隐私权之所以能在日本生根,不仅与以末延三次、戒能通孝等日本学者的丰硕研究成果密不可分,更与美国在隐私权领域的相关理论与判决发展密切相连。例如,首次确认隐私权私法权利地位的“盛宴之后”的判决将隐私权的重点放在个人尊严即人格权的层面上,通过隐私权保护的利益事实上是与个人的独立、尊严及完整性相关的人格权性的利益。可以说,对隐私权的侵害也相当于对个人尊严的侵害。一般学者认为: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盛宴之后”判决都与美国的判例和理论相吻合。

1965,“盛宴之后”事件发生一年后,在美国发生了“州禁避孕案”,“州禁避孕案”对隐私权的相关解释不仅改变了美国司法界,同时也影响了日本20世纪70年代的一系列判决。

(二)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1964年,在“盛宴之后”事件的第一审判决中,东京法院将隐私权解释为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涉、同时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私人事宜公开发表的权利。在此判决之前,隐私权通常被视作“幸福追求权”,该判决则建议将隐私权视作管理自己情报的权利,并将其纳入“人格权”的范围。这使得隐私权的解释朝遵守人格权和个人尊严的方向发展,并为隐私权获得宪法保护埋下伏笔。需要补充的是: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引用《日本国宪法》的条文,但是使用了“日本国宪法”、“个人尊严”、“追求幸福生活”等词语。可以说,这在事实上暗示了法院试图将宪法第13条后一段的“追求幸福权”视为判决的依据。因此,该判决在寻求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方面做了先驱性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与法院对隐私权内涵的界定有些前后矛盾。

在1969年的“京都府学联事件”中[20],最高法院首次比较直接论述了隐私权与宪法的关系。该事件是有关警察拍摄游行参加者脸部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13条(公民个人尊严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规定,即便在行使警察权等国家权力时,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也应当受到保护。同时,作为个人私生活的自由之一,任何人都有未经其许可而不被拍摄其容貌、姿态的自由。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以宪法第13条为依据,明确承认了私生活自由的具体权利属性。

在1981年的“前科照会事件”中[21],最高法院认为有犯罪前科和犯罪经历的人拥有法律上保护的以下利益:与其名誉、信用直接相关的事宜不得被随意公开;不论他是否有犯罪前科或犯罪经历,也无论他的犯罪种类和轻重,市区町村长不得随意应律师协会的照会报告其前科情况,如果上述公权力的行使侵犯了上述人的利益,一律构成违法。

虽然最高法院没有明确承认“不能任意公开前科等自由”属于隐私权,也没有直接论述该项自由与隐私的关系,但是学术界普遍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隐私权可以被确立为宪法上的权利。其中,日本著名的学者芦部信喜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隐私权是“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决定管理与其广泛的个人人格性生存相关的重要事项的自由”[22]。另一位宪法学者佐藤幸治也认为:“隐私权作为个人道德性自律的存在,为了达到自己认为善的目的,有权利去选择公开与他人沟通和与自己存在相关的情报的范围。在这种意义上,隐私权是与人类基本的爱、友情和友谊相关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应当属于幸福追求权的一部分。”[23]奥平康弘也强调:

人类一方面需要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也需要与其他人共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不能自己决定如何在他人面前展现自己,那么他无法确保自己的尊严或保持自己的完整性……隐私权是指一个人为了保证自己独立的个性,应当受到保障的向他人公开或封闭自己的能力……其根据只能是宪法第13条。[24]

20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是在使用“隐私”一词时比较消极,虽然将其视为法律性的权利,但在将其视为法律性的利益方面仍然不太成熟。

1988年,在东京高等法院的“逃亡”事件的审判中,隐私权虽然没有被提及,但是基于人格权基础上修改、取消信息的请求权得以承认,该判决因而被认为预示了现代性的隐私权成立的可能性。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司法判决向现代性的隐私权迈进了一步,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明确承认自己信息的控制权——即现代性的隐私权的判决终于登场。例如,东京地方法院在“东急百货店事件”中,沿袭了“盛宴之后”的判决,认为“隐私权的基本特性在于有关自己信息的一定程度的控制权能得以保障”。该判决将社会生活中通常使用的工作单位的名称与电话号码也视为与私生活有关的事宜,因而承认了其权利侵害。然而,这个时期的判决仍然显示出了动摇的一面,1991年的东洋信托银行事件中,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对情报控制权的主张持怀疑态度。另外,仙台地方法院判决让处于职务中的公务员承担公开名字义务并不构成侵害隐私权(1995年仙台地方法院判决,1997年仙台高等法院判决)。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表达与隐私权的矛盾开始出现,请求禁止出版的事件开始增多起来。1999年以后的判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1.与表达自由相关的诉讼(石头上游泳的鱼);2.与个人情报泄漏或提供相关的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诉讼(早稻田大学讲演会名簿事件);3.居民基本信息网络相对的侵犯隐私的诉讼(yahooBB个人情报泄漏事件)。

“石头上游泳的鱼”事件中,2002年最高法院判决:将隐私权放在人格权的范围内,承认在此基础上的差止请求,同时还列出了差止要件,具有非常高的先例价值。比较权衡被害者与侵害者的利益,事先预测到侵害行为、侵害行为对被害者造成重大损失;事后不可能或非常困难恢复。

周刊文春事件中,东京高等法院判决,认为地方法院判决3要件中,该出版物不属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很明显不是为了谋求公共利益的目的;被害者遭受的重大且明显的损失有可能无法恢复。

在这个时期当中,最高法院虽然使用了“隐私”,但是仍然不承认它是权利,认为它属于不愿随便让别人知道的情报。

最高法院在早稻田大学事件中,判决:“上述个人情报当然属于自己不想让他人随意了解的信息,这个自然的,应当保护对它的希望。本事件中的个人情报作为与上告人相关得情报应当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最高法院的上述表达已经成为判断标准。(YAHOO!BB个人情报泄露事件中的2006年大阪地方法院判决)

三、宪法隐私权的含义和权能属性

(一)宪法隐私权的含义扩展

如果将隐私权视作自己信息的控制权,那么如何处理隐私以外的“私生活的自由”?受美国影响,日本通过“追求幸福”条款寻求隐私权的宪法保护。隐私权的基本含义是私生活的自由权。美国将隐私权视为自己能够决定避孕、终止妊娠等个人事务的权利,或能够决定其私生活领域的利益,例如决定是否有孩子的自由,决定发型、服装等广泛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决定安乐死等生命处分权的自由。总之,这些自由都是与个人人格权相关的重要私人事项,因而不受公权力的介入和干涉,并且能够自主决定。在日本,上述自由被视为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或人格性的自律权)。

但是在具体的法律保护实践中,隐私权又被解释为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1987年,在继“盛宴之后”的一起正式的侵犯隐私的事件的审判中,东京地方法院扩大了隐私权的解释范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不被获得、发表和利用,同时维持人格性自律或私生活安宁的权利”。该定义不仅将隐私权定位于私人事宜的公开方面,还将其定义扩展到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提供方面。

个人信息自决权定义的出现引发了如何处理隐私以外的“私生活的自由”的争议。学者经过讨论认为,两种权利是有区别的,但它们应当成为同一个宪法权利。芦部信喜认为“与其说自我决定权是与隐私权完全不同的独立的权利,不如说它与信息隐私权共同构成了广义上的隐私权更为合适”[25]

个人信息的类型和性质是多种多样的,未必都属于隐私的范围。为了界定“隐私”概念,日本发展了二分法与三分法。所谓“二分法”,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与个人道德性自律的存在相关的信息(隐私固有情报),以及与个人道德性自律的存在直接相关以外的个别信息(隐私外延情报)。佐藤幸治也认为:“即使通过正当的方法获得、保有或利用,也不能因为是正当的政府目的而直接认为它属于隐私。”[26]所谓“三分法”,是将个人信息分为无论谁都会认为是隐私的信息、一般人认为是隐私的信息以及一般人认为不属于隐私的信息。对于后面两种情况,违宪审查的严格程度和保护程度都会有所降低。[27]

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得到宪法保护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实现的。在1998年审理“早稻田大学演讲会事件”中,最高法院首次使用“隐私”这一用语承认了对被害者的救济,并阐述了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

学号、姓名、住所及电话号码是早稻田大学为了进行个人识别的单纯性信息,在这点上,它需要隐匿的必要程度未必很高,申请参加本次讲演会的学生也属于上述情况。然而,如果本人不希望将其信息随意透露给他人,这种期望不仅在情理之中也应当受到保护,因而本事件所涉及的信息作为与上诉人相关的信息属于法律上保护的对象。……掌握信息的一方有可能利用这些与隐私相关的信息损害个人的人格性权益,因而他必须慎重处理这些信息。作为主办这次讲演会的早稻田大学在招募参加者并收集他们的信息时,不应当在未经参加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公开参加者的信息……如果大学在公开个人信息时,没有经过征求上述人同意的程序就向警察提供相关信息,那么这种行为将违反上诉人希望对其信息进行适当管理的合理期待,因而构成侵害被告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28]

日本学者认为:虽然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仅仅停留在消极性的自由权层面,但是它以“不法行为”作为媒介,承认了私人间拥有控制自己信息的隐私权。[29]

在“禁止公开居民信息系统”诉讼中,金泽地方法院的判决从正面承认了控制隐私的权利是宪法上的权利。个人信息的大量泄漏与个人信息的不当买卖事件相继发生,已经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并引发了居民的强烈不安。面对上述社会情况,金泽地方法院判决:“为了维护私生活的安定与人格性的自律,如果仅仅将隐私权理解为拒绝对其私生活的侵犯和公开,是远远不够的。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是否允许他人利用或向其提供涉及自己的信息。”与个人相关的姓名、住所、生年月日、性别这四大信息与其变更信息是居民票信息的基本内容,与上述信息相关的本人确认的情报均属于与隐私相关的情报,都应当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而也是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对象。[30]

从一般性自我决定的私生活自由权到个人信息自决权,表现出日本隐私权含义的现代性特征。对隐私权既包括私生活自由权也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认识,适应了信息社会要求,尊重了隐私权扩展性特征,有利于现代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承认个人信息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也带来了对隐私权权能属性认识的变化。

(二)宪法隐私权的权能属性

如果将宪法上的隐私权理解为“一个人拥有自主决定与自己人格生存相关的重要的事宜的自由,这些事宜不应受到国家或公权力的不当或非法干涉”,那么隐私权只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权利。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及信息的高速处理,在当今高度情报化的时代,这种认识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其结果是:隐私权包含了更为积极的请求权性的内容,即它“包含了有权选择公开与自己相关的信息的范围”,或者有权控制与自己相关的情报;换言之,隐私权应当采用以下的定义,也就是在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处于被获得、收集、保存、利用或传播的所有阶段,他(她)有权决定何时、采用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委托给他人。

日本学者认为,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关于个人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更加高效率,但是另一方面,它们也带来了不当利用个人信息的危险,因此,随着情报化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不满足于将隐私权仅仅理解自由性的权利,而是倾向于要求公权力更积极地保护隐私,即能够控制与自己相关的情报。[31]现代社会中的隐私问题越来越多地和情报化社会联系起来,控制自己的信息已经成为隐私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应对情报化社会发展中自我处理个人信息系统所带来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虽然隐私的内容多种多样,学术界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也不能完全达成一致,也有少数学者不认同上述观念,认为隐私权的理论依据在于“自由”,而作为控制自己信息权利的隐私权包含了请求公开或修改自己情报的权利特征,它与以排除国家强制为本质的“自由”观念格格不入。然而,日本学术界对隐私权已经达成下列共识,即隐私权是关于“控制自我信息的权利”。

以下几部法律实现了隐私权的请求权特性,并使之转化为具体权利:1989年实施的《关于保护行政机关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法律》,2005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的个人信息的法律》、《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

四、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和任何宪法权利一样,隐私权也不是绝对的;在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隐私权可能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让步。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表达自由,而当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发生矛盾时,天平究竟向哪一端倾斜取决于隐私权的定性。

佐藤幸治认为,隐私权意味着个人有控制自己信息的权利,因而具有约束公权力的特性;在原则上,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因而隐私权和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应视为等价利益加以衡量。[32]在平衡过程中,虽然表达自由因其至关重要性而受到高度重视,但是未必在所有情况下都超越隐私权。例如在“逆转”事件中,最高法院认为表达自由并非总是比其他人权享有优越的地位。

但是也有日本学者认为,如果将隐私权视为宪法上的权利,那么这一衡量原则混淆了私法上的隐私权与公法上的隐私权,同时使人们产生误解,认为隐私权是用来解决私人关系的。当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发生问题并寻求调解时,一般是宪法上的表达权利和私法上的隐私权的保障之间产生了问题,因而如果将二者放在等价的基础上来比较衡量的话,可能导致对表达自由的过度制约或对隐私权的过度保护。

这种倾向体现于“盛宴之后”的判决。针对案件被告(小说作者)提出的表达自由应当优先于隐私权的主张,法院明确指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之间没有哪个优先的问题;只要表达的行为不侵害他人名誉、信用等权益,就应当保证其自由,但是言论并没有侵犯隐私的自由。法院同时指出,当案件涉及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等时,也仅是由于其具有公共性质,才允许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对私生活的侧面进行报道、评论;但即便对于公众人物也不允许无差别、无限制地公开其私生活,在文学作品中也是如此。

在“厄洛斯虐杀事件”中,法院处理了能否以隐私权有可能遭受侵害为由,对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加以事前限制的常见问题。在“电影《厄洛斯+虐杀》案件”中,东京高等法院曾指出:虽然原则上现行法律允许将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作为对人格权的救济,但是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者预防将要发生的侵害。至于应当如何认定这种事前的请求权,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中指出,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限制能否得到认可,取决于该限制是否对表达自由构成严重限制,而要决定这个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宪法第21条第2款关于禁止事前审查的规定,只有在侵权的违法性较高的时候才能认可该事前限制。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中同样指出,应在个案中权衡受害人因未被采取排除妨碍乃至加以预防的措施所遭受的伤害性质和程度,以及加害人因相关措施而受到限制所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确定该种请求权是否存在。

在1988年的“被动听众”事件中,伊藤在最高法院判决的补充意见中认为,虽然在一般公众场合下隐私权受到很大制约,但是在受众被强制接受某种特定表达的情况下,表达自由需要让步于隐私。

综上所述,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深受美国的影响。隐私权从私法权利发展为宪法权利;适应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隐私权的客体内容从私生活自由扩展为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隐私权的权能属性从消极扩展为积极。在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过程中,司法判例和学术研究的相互推动对于日本法制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中诸多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媒介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注释】

[1][日]最大判1969年12月24日刑集第23卷12号第1625页。

[2]末延三次教授的《英美法对秘密的保护》一文分两次在《法学协会杂志》上发表。文章通过分析英美两国的具体事件,探讨了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末延三次:《英美法对秘密的保护:有关隐私权(一)》、《法学协会杂志》第53卷第11号(1935年)2069页,《英美法对秘密的保护:有关隐私权(二)》、《法学协会杂志》第53卷第12号(1935年)2326页。

[3][日]河原畯一郎:《言论与表现的自由》,有斐阁1954年版,第123页。

[4]这起事件名为“新泻十日町事件”。事件梗概如下:1951年,警察在新泻的一个共产党员家中安装了窃听器,当共产党员发现窃听器并取下来后被警察以偷盗的名义逮捕。共产党相关的市民团体认为这是滥用职权,于是提出了上诉。东京高等法院在判决时认为,窃听“没有对室内外观、音像造成任何影响”,从而驳回了原告起诉。东京高等裁判所、新泻十日町事件判决(久礼田益喜裁判长)。东京高等法院决定昭和二十八年7月17日判时9—3。

[5]东京高等法院决定昭和二十八年7月17日判时9—3。

[6]东京地方法院决定昭和三十年7月1日判时59—5。

[7][日]戒能通孝:《人格权与权利侵害的类型化》,《法律时报》1955年第27卷第11号,第24页。

[8][日]戒能通孝:《隐私权及其保障》,我妻荣等著:《私法学论集》(下),有斐阁1959年版,第133页。

[9][日]奥平康弘:《基本的人权》,学阳书房1985年版。

[10][日]伊藤正己:《隐私权》,岩波书店昭和三十八年版。

[11][日]伊藤正己:《隐私权》,岩波书店昭和三十八年版。

[12][日]戒能通孝:《隐私权的法理——以官僚与媒介的侵害为中心》,《法律时报》第31卷第6号。

[13][日]和田英夫:《国家权力与隐私权的‘公法侧面’》,《法律时报》第31卷第6号。

[14]在《隐私权(公法侧面)的宪法论考察》一文中,佐藤教授以美国判例理论为中心,对隐私权的概念、宪法地位、权利性质等方面做了详细介绍。佐藤教授强调了隐私权作为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因为现代社会间接或直接的威胁到了人们的隐私生活,他同时主张:隐私权是“个人的尊严”,它的内涵是“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人们可以根据它实现自己的利益与价值。佐藤幸治:《隐私权(公法侧面)的宪法论考察(一):比较法的反思》,《法学论从》1970年第86卷5号;佐藤幸治:《隐私权(公法侧面)的宪法论考察(二):比较法的反思》,《法学论从》1970年第87卷6号。

[15]佐藤幸治:《作为权利的隐私》,《法学家》临时增刊号,《信息公开·隐私》第742号(1981年),佐藤在文中对自己信息控制权的概念和存在理由进行了考察。

[16]佐藤幸治:《隐私权(公法侧面)的宪法论考察(一):比较法的反思》,《法学论从》第%卷5号(1970年);佐藤幸治:《隐私权(公法侧面)的宪法论考察(二):比较法的反思》,《法学论从》第87卷6号(1970年)。

[17]阪本昌成:《宪法与隐私》,《神户法学杂志》22卷1号。

[18]《盛宴之后》是日本小说家三岛由纪夫撰写的小说,于1960年1月至10月在《中央公论》上连载。该案原告田八郎(原外务大臣,1959年参选东京都知事失败)认为:被告三岛由纪夫以原告为原型创作了小说《盛宴之后》,并采用“偷窥”式的手法描写了其私生活场面。侵犯了其隐私权。

[19]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登载道歉广告的请求,理由是“已公开的私生活,不可能恢复原来状态”。

[20][日]最大判1969年12月24日刑集第23卷12号第1625页。

[21][日]最大判1981年4月14日民集第35卷3号第620页。

[22][日]芦部信喜(高桥和之补订):《宪法》(第3版)、岩波书店2002年版,第118页。

[23][日]佐藤幸治:《宪法》(第3版),青林书院1995年版,第453—454页。

[24][日]奥平康弘:《宪法Ⅲ》(第3版),有斐阁1993年版,第107—108页。

[25][日]芦部信喜(高桥和之补订):《宪法》(第3版),岩波书店2002年版,第120页。

[26][日]佐藤幸治:《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宫田丰先生古稀纪念:《国法学的诸问题》,嵯峨野书店1996年版,第59页。

[27][日]芦部信喜(高桥和之补订):《宪法》(第3版)岩波书店2002年版,第119页。

[28][日]最大判2003年9月12日民集57卷8号第973页。

[29][日]田岛泰彦、山野目章夫、右崎正博编著:《表现的自由与隐私——宪法·民法·诉讼实务的综合性研究》,右崎正博:《宪法与隐私》,日本评论社2006年版,第10页。

[30]2005年5月30日判例地方自治269号,第10页。

[31][日]芦部信喜(高桥和之补订):《宪法》(第3版),岩波书店2002年版,第118页。

[32][日]佐藤幸治:《宪法》(第3版),青林书院1995年版,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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