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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和理论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保护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国家,有关隐私方面法律保护也最为完备。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被侵害只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也即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来实现的。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来看,很难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有力的保护。

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一些国际和区域性人权公约都有保护隐私(权)的条款。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人人享有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也有类似的规定。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一些国家还制定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法律。

国内学者魏永征认为,保护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大抵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以法律(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把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予以保护,如美、法、德、瑞士等国;第二种情况,法律规定保护人格尊严权而以司法解释和判例确认人格尊严权包括隐私权,如日本;第三种情况,法律上并未确认隐私权是独立的人身权利,公民认为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只能以别的诉因请求法律保护,如英国[18]

在第一种情况中,美国是一个典型。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和理论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保护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国家,有关隐私方面法律保护也最为完备。联邦和一些州都制定了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各州都已承认某种形式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各州内容、保护程度有所相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比如,在一个州是合法的行为,另一个州的法律却规定为违法行为;有的州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高些,有的州则比较低。

加拿大同美国一样也是对隐私权直接保护的国家,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人权和自由宪章》规定,每一个人都有权获得对其私生活的尊重。加拿大政府《隐私权法案》规定,政府档案中有关个人的资料是受保护、不得随意公开,除非征得个人同意。除了加拿大政府有隐私权法案外,加拿大各省也有自己的隐私法。

德国和法国在内的欧洲国家都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在欧洲国家,隐私被当作一种基本权利。

在第三种情况中,英国是代表,其次还有澳大利亚。尽管与美国处于同一法系且同为判例法国家,英国对隐私的法律保护远不如美国完备,保护程度也不如美国高。在英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的隐私法,因此公民个人不能直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法官通过间接适用法律的方式来间接保护,比如通过适用非法侵入土地法、妨害法、秘密法、版权法、数据保护法等,特别是适用与侵犯秘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一种间接保护,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把隐私权视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系统全面地保护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被侵害只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也即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来实现的。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个人事项有:婚姻家庭情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情况;个人邮件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情况;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某些疾病。

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19]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来看,很难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有力的保护。由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对隐私(权)问题的漠视,隐私权成为除名誉权外最容易受到新闻侵害的一种权利。从国内一些传媒的采编规范来看,有的对侵犯隐私权问题只字不提,有的虽有规定,但过于笼统空泛,非常不具体,缺乏操作性。这与西方一些传媒对隐私权规约非常具体形成对比。因此,国内传媒有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隐私权问题。这不仅是适应国民隐私意识普遍增强的需要,也是传媒加强职业素养强化自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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