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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突然陷入意外灾害、暴力袭击或抢劫事件,为了展示案情,受害人的名字、肖像出现于报道中,不能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但该报道不得涉及与事件无关的人。

二、姓名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公民和法人的姓名、肖像的使用受法律保护,在正常情况下,未经本人同意,媒体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也属于侵害名誉权。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经常引起纠纷,主要表现为记者在大街上拍摄的某人特写的照片刊用在报刊或电视上;记者未经作者同意,不用或者更改作品署名;新闻用错了公民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而造成恶果;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等等,都属于新闻侵权行为。

公民突然陷入意外灾害、暴力袭击或抢劫事件,为了展示案情,受害人的名字、肖像出现于报道中,不能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但该报道不得涉及与事件无关的人。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愿公开自己,或者记者、编辑认为公开亮相会给被采访人造成不良后果,应采用受众无法辨认的手法进行报道———不公开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身份、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摄像在面部、眼睛上作模糊处理,或者拍摄背影。这样做不会产生侵权后果。报道者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受众通过报道仍能确认当事人而造成侵权,媒体和记者应负侵权责任

新闻报道对当事人曝光是否构成侵权,要视曝光对象是否违法或侵犯公众利益。把违法或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录像或照片发表在媒体上,可以不经本人同意;如果拍摄对象没有违法或伤害公共利益,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就侵害了该人的名誉权。

没有营利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而没有造成恶果的,属于一般侵权,应向其道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严重侵权,除道歉外,应赔偿经济损失。张艺谋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有一段下岗女工的几十秒特写,侵犯了这名下岗女工的肖像权。但如果拍的是新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也不构成侵权,充其量为一般侵权。如果某人翻越公路栏杆时被拍摄下来刊登在媒体上,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个人的行为侵害了公共秩序,报道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现实中偷录、偷拍违法和不道德行为,都不涉及侵害名誉权问题,因为正面接触这类采访对象肯定会遭到拒绝。这是记者履行职责、实施自我保护的无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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