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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肖像权的具体形式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行为,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在新闻侵害肖像权时,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新闻媒体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公认的侵权行为。如在与当事人无关的负面报道中使用其照片可构成侵害肖像权。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具体形式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24]。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曲、丑化他人肖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行为,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在实践生活中,这条规定不足以涵括所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王利明认为,我国对公民的肖像制作专有权缺乏保护、“以营利为目的”缩小了公民肖像权应有的权利范围、对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肖像合理使用情况未作规定。因此,在新闻侵害肖像权时,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新闻媒体侵害当事人肖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经许可进行营利性使用

新闻媒体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广告中使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新闻媒体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公认的侵权行为。另外,新闻媒体在广告活动中的地位主要是广告发布者,有时还同时是广告制作者。即使是单纯的广告发布者,按照《广告法》规定,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负有查验的责任,新闻媒体如果疏于查验,发布了侵害肖像权的广告,应当与广告主、广告制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未经同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或歪曲使用肖像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国际公认的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无须征得肖像人的同意。但是在新闻报道中,也会出现对肖像权构成侵害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拍摄并使用其肖像

新闻传播的新闻信息必须合乎法律规范,具体到肖像权来说,有些肖像是不宜作为新闻信息来传播的。比如,新闻记者经常会通过秘密采访获知新闻信息,但他们不应该通过秘密采访去拍摄他人在家庭或私生活中的镜头来加以发表,这样会对当事人构成伤害,这时,当事人肖像权和隐私权会竞合,新闻工作者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也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如果这种情况下的对象是公众人物的话,就另当别论,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娱乐新闻中。如媒体上经常出现偷拍明星生活、约会等照片的八卦新闻,这类行为如果不严重违法的话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这是因为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比普通人要小得多。

2.歪曲使用他人肖像

在一般情况下,为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不视作侵害肖像权,但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对他人肖像有歪曲、丑化、侮辱等情节,即使是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也可以视作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如在与当事人无关的负面报道中使用其照片可构成侵害肖像权。

3.其他使用

利用某人的肖像作为插图、封面等,这也使新闻报道中使用肖像权的常见行为。插图是媒体记者为配合报道的新闻,使用他人肖像等。肖像在封面的使用常指期刊的“封面故事”“封面人物”,把其中主角的肖像登上封面,是属于新闻报道使用,一般不会发生肖像权问题。但如果同期刊内容无关,单独在封面上刊载个人肖像,就可能会引起肖像权纠纷。

思考题:

1.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2.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5.新闻侵害肖像权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注释】

[1]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447页。

[2]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95页。

[3]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第1页。

[4]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42页。

[5]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445页。

[6]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04页。

[7]同上书,第608—609页。

[8]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0页。

[9]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07页。

[10]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3页。

[11]王晋闽:《试论新闻侵权》,载《国际新闻界》1991年第5—6期。

[12]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16页。

[13]周潇:《试论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预防要素》,载《新闻知识》2003年第8期,第69页。

[14]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79页。

[15]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5页。

[16]顾理平:《论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载《当代传播》2001年第3期,第50页。

[17]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61页。

[18]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78页。

[19]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22页。

[20]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3页。

[21]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601页。

[22]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603页。

[23]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604页。

[24]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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