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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等侵害肖像权案例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11月,刘翔起诉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对刘翔主张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刘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等侵害肖像权案例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侵害其肖像权。该案件的起因如下: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卓越公司于同日将该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到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刘翔认为,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其肖像。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对刘翔主张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做出判决,驳回了刘翔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最后,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均不构成侵权,故刘翔针对此两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一中院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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