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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号权是企业名称权的简称,是指企业对其商业名称所享有的专用权。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其经营主体就取得了对商号的专用权,即商号权。即将商号权视为民事权利而加以保护。商号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法律对这两种权利都给予保护。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一、商号权

(一)商号权的含义

商号权是企业名称权的简称,是指企业对其商业名称所享有的专用权。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其经营主体就取得了对商号的专用权,即商号权。商号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被权利人占有、使用和流转。经营者有权使用自己的商号,许可他人使用商号,或者转让和继承商号,并因此获得利益。

有关商号权的属性,学界有不同主张,有人格说、财产说、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商号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笔者赞成折中说。首先商号是经营者独立人格的体现,与经营者及其营业共存,商号权作为人格权,意味着商号权人可以排除其他经营主体对其商号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商号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和经营主体的其他财产一样进行转让、继承,具有交换价值。

(二)商号权的内容

商号权是指商号(厂商名称)所有人对其商号所应享有的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1.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商号权人利用其商号从事各种活动的权利。首先,企业有权在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上标记商号,标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其次,企业有权在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商号。如在广告宣传、社会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其商号。

2.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企业享有将其商号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使用的权利。商号的使用许可是企业对其商号权的一种处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协商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

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企业享有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由于企业的商号与该企业密不可分,因此,商号的转让一般伴随着企业的转让、兼并、收购、重组等行为而发生。另外,商号也可以通过继承转让。

4.人格不受侵犯权。人格不受侵犯权是指企业享有维护其商号名誉以及专用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违反企业的意愿对其商号进行歪曲、丑化和作实质性变更。

企业还享有排除他人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与其相同商号或类似商号的权利。

(三)商号权的取得

《巴黎公约》第8条要求成员国为商号提供保护,而无论商号是否申请或注册。承认和保护未注册商号是国际通行做法。第8条规定,主要是因为各成员国为商号提供保护的情况不同,有的采取使用取得模式,有的采用登记取得模式,还有的采用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模式。

1.使用取得模式。使用取得是指商号权凭使用取得,无须登记。法国、美国、荷兰等采用这一模式。《巴黎公约》也采用此规定。该公约第8条规定,商号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2.登记取得模式。登记取得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要求商号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取得商号权。德国、瑞士、中国采用这一模式。我国法律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才能使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该规定第26条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3.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模式(折中模式)。商号使用无须经过登记,但是,不经过注册登记的商号不能对抗第三人。日本、韩国采取这种模式。日本、韩国实行任意登记主义原则,不论是已登记的商号,还是未登记的商号均受法律保护,但是,《日本商法》第24条又规定对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营业者不赋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商号权的立法保护

许多国家都确立了保护商号的法律制度。商号的立法保护有三种方式。

1.民商法保护。即将商号权视为民事权利而加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个体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商号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法律对这两种权利都给予保护。

2.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即通过法律规定商号的申请、注册登记、变更、终止、转让、许可使用、管理和纠纷解决等,对商号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防止纠纷,保护商号权,维护市场秩序。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即是。

3.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而造成他人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三、商号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侵犯商号权的行为主要有四种:(1)假冒他人的商号,即擅自使用与他人商号文字相同的名称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仿冒他人商号,即使用与其他商号相类似的名称的行为。所谓商号类似,是指两个同行业企业,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形及字义方面非常接近,或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略有差别,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3)不正当地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特定字号用做商标,引起人误解的行为。(4)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广告中作引人误解的使用。

四、商号侵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与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和《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经营者伪造或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若经营者伪造或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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