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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构成与法律保护的分析

时间:2024-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依法享有名誉权,死者的名誉权也应依法保护。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往往以损害后果来认定。新闻歪曲事实是判断侵害名誉权的重要依据。

一、名誉权的构成与法律保护

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品格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包括公民的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公民名誉意味着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对于其本人及相关的社会关系非常重要,不仅决定公民能否得到他人的尊重与信赖,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从事什么样的民事活动。在人格权中,名誉权属于人格尊严权或精神人格权。法人名誉是社会对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信用,表现为在其经济或其他社会工作中的诚信、能力与社会作用作出的评价。法人名誉与公民名誉最重要的区别是,法人活动是社会公共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要更广泛地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1.名誉权的本质与特征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名誉反映了特定人同社会的现实关系,名誉权就是保护这种正常关系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关于名誉权,基本可以界定为: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对其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赖以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

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人身性、非财产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点,关系到社会或他人对公民、法人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关系到公民、法人能否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和取得正当的利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国家政治制度进步的体现。名誉或名声是价值极高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名誉可使公民或法人的利益增值,名誉权案件的胜诉使原告获得“精神赔偿”,体现了名誉与财产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依法享有名誉权,死者的名誉权也应依法保护。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

禁止侵犯名誉权的法律在西方一般称为“诽谤法”(libel)。在我国法律中称为“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往往以损害后果来认定。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基本后果是,受害人确实存在被损害事实,这种事实由于过低评价个人生活、工作或个人能力给受害人造成困境。新闻歪曲事实是判断侵害名誉权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发表批评文章引起名誉权纠纷,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基本内容失实,污辱人格,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严重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失实不一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关键在于是否污辱了人格。没有伤害人格的失实新闻,即使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3.媒体对名誉权的侵害

媒体对名誉权的侵害往往产生于报道的侮辱行为。依照我国法律,侮辱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从语义上讲,侮辱就是使人蒙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包括文字、图像)。新闻媒介发生的侮辱是书面方式的侮辱行为,按照国际惯例,网页、广播、电视上的内容都可以算做书面。而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语言公开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可能指名道姓,也可能暗示,但足以使受众可知或推知。侮辱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具有明确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动机。不是出于侮辱、诽谤他人目的,由于疏忽大意或偏听偏信,或以讹传讹等失误,构成过失伤害的,不足定为侵害名誉罪。具体而言,媒体侮辱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有:

(1)侮辱的语言;

(2)侮辱的语言必须是关于受害人的;

(3)侮辱的语言被公开给第三者;

(4)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伤害,造成后果,构成侵害名誉罪;

(5)新闻报道有伤害他人名誉的倾向而没有造成后果,属于侵害名誉行为。

由此可见,只要新闻侵权作品公开发表,就可以认定侵害事实的存在,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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