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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名称权的效力只及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事名称权人可以转让其商事名称,但多数国家规定商事名称不得脱离商事营业而单独转让。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商事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商事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对侵犯他人商事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商事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

(一)商事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1.商事名称权的概念

商事名称权,即商业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事主体经依法登记而取得商事名称专有使用的权利。

2.商事名称权的特征

商事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商事名称必须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具有了商事人身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商事名称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甚至转让,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商事名称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工业产权的一般特征。

(1)地域性。商事名称权的效力只及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一般只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区域的范围,商事名称不具有排他性。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公开性。商事名称权经登记才能取得,商事名称的创设、变更、废止、转让和继承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也意味着商事名称的对外公开。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3)可转让性。商事名称权具有私权属性,商事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

(4)时间上的无限性。商事名称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商事名称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商事名称才绝对终止,而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均有一定的时间性。

(二)商事名称权的权能

1.专有使用权

商事名称的所有人经登记后取得该商事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事名称。专有使用权实质上就是排他的使用权,这是商事名称权的首要权能,也是商事名称权的核心内容。

2.许可使用权

商事名称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事名称的权利,即可以“出借”或“出租”其商事名称的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各国立法都允许商事名称的变更,只要拟变更的商事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但须进行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4.名称转让权

商事名称转让权体现了商事名称财产权的属性。商事名称权人可以转让其商事名称,但多数国家规定商事名称不得脱离商事营业而单独转让。《德国商法典》第23条规定,商号不得与使用此商号的营业分离而让与。《日本商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商号只能和营业一起让与或在废止营业时转让。《韩国商法》第25条也规定,商号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者和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

(三)商事名称权的效力

商事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了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从而发生相应的效力。

1.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事主体取得商事名称后,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事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事名称的权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从而确认了商业名称登记的排他效力。

2.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商事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商事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并可施以行政罚款。对侵犯他人商事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商事名称权的保护

侵犯商事名称权的主要方式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事名称,或者使用与该商事名称相近似的商事名称,从而使公众误认为就是该商事名称。

对于商事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

在商事名称的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再登记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商事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事名称。

2.同一商事名称或类似商事名称使用的排除

未经商事名称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事名称或者使用类似商事名称的,为侵权行为,商事名称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4-2】

广告语不得使用他人知名的商号[2]

1994年5月北京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开始营业,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及相关美容、美发系列服务,在北京开业已有多年,在市场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1999年11月,被告在西单店和前门店门前的招牌广告上刊登有“巴黎婚纱”等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法院认为:原告在北京地区的婚纱摄影行业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名称中的“巴黎婚纱”为最显著、最具有识别作用的内容。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名称并在招牌广告中占有较突出的位置,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点评:商事主体享有自己商事名称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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