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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名称及其法律特征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名称,又称为商业名称、字号,是指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现自己独特性法律地位的名称。商事名称只能归属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为了扩大保护其字号的范围,可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商事名称受企业法、公司法、商事登记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并应当在国家规定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商事名称仅在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辖区内具有专有性。未经商事主体许可,使用他人的商事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商事名称及其法律特征

(一)商事名称的概念

商事名称,又称为商业名称、字号,是指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现自己独特性法律地位的名称。商事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

商事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构成。例如某个房地产公司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们商议决定使用“龙腾”为商号。商事名称的全称为“某某市龙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从严格意义上说,商事名称与商号并非同一概念,商号是商事名称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有关商事名称的立法

我国有关商事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是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此外,在《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中也有关于商号的规定。

国际上涉及商号保护的公约主要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把商号列入工业产权中予以保护。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1891年《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66年《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等也对保护商事名称作了规定。

(三)商事名称的特征

1.商事主体的归属性

商事名称只能归属于商事主体。商事名称区别于党、政、军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名称,也区别于自然人的姓名。党政军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2.营业活动的对应性

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和为商事行为时,以商事名称这一特定的方式来标示主体本身和署名时使用的名称。商事主体为商事行为时应使用商事名称,否则不应该使用。商事主体的自然人在开展一般民事行为时则只能使用自己的姓名。

3.商事主体的区别性

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商事名称具有区别功能。商事名称是区别此商事主体与彼商事主体的外在标志,特别是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主体需要突出自己与他人的不同特征。商事名称的这一功能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个性识别的符号。

(四)商事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在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在自己提供的服务上使用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服务的独特标志。商标通常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组合构成。商事主体为了使商标的宣传与商事名称的宣传更加密切,不少知名的商事主体往往将商事名称中的商号作为文字商标加以注册,以进一步增强整体商誉。但是,商事名称与商标仍然存在着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商事名称的构成要素仅为文字,而且包含了行政区划名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等因素,商号是其核心要素。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有意义的图案或者无含义的记号、线条、颜色块等)或者以文字和图形之组合表现。

在我国,除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作为商事名称外,一律使用汉字。如需要使用外文表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商事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是字号,例如北京的“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等,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商事主体为了扩大保护其字号的范围,可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如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将“海尔”作为商标注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IBM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等都是将字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登记。

2.表彰对象不同

商事名称与商事主体相对应,针对的是商事主体特定的商事行为,从总体上代表的是商事主体(商人),相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商事名称是唯一的。商标不能脱离其特定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存在,其表彰的是商品或者服务,对商事主体的表现是间接的。也可直观地说,商标就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一个商事主体必须要有而且只能有一个商事名称,但可以没有商标或者商标是未注册的,也可以有多个注册商标。

3.法律依据不同

商事名称受企业法、公司法、商事登记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并应当在国家规定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商事名称仅在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辖区内具有专有性。商标受商标法的调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审查核准登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性。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服务)领域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未经商事主体许可,使用他人的商事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4-1】

使用他人知名商号在本地注册登记商事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1]

将厂名在工商局注册为“花都市金正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先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厦新电子有限公司”、“花都市新科电子厂”、“广东步步高电子厂”等,并在产品外观和宣传销售上混淆与名牌产品的界限。这样的擦边球、小聪明很快引起了竞争对手的强烈抗议。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新科、步步高、金正、厦新、先科、万利达等6家企业在1999年发起了一场围剿“花都机”的战役,并迅速引起全国媒体和国家职能部门的关注。1999年底和2000年初,国家工商总局派出调查组,在广东省工商部门的配合下,严厉查处了“花都机”。而“花都机”在本世纪初的两三年间,也一度成为了“仿冒名牌”等不正当竞争的代名词。

点评:“新科”、“步步高”、“金正”、“厦新”、“先科”、“万利达”等都是知名企业的字号,也已经被企业注册为商标使用。广东省花都的一些企业利用他人知名商号、商标的影响,在当地注册了相同字号的商事名称,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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