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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事活动往往是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的,不同国籍或营业地或惯常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商事交易合同,称之为国际商事合同或国际贸易合同。因此,许多国际商事合同只能依靠国际惯例或有关国内法予以调整。2004年4月,《通则》修订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上获得一致通过。作为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通则》自其公布以来在国际商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活动往往是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的,不同国籍或营业地或惯常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商事交易合同,称之为国际商事合同或国际贸易合同。可以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公约除了1980年《公约》和其他少数公约外,几乎没有全球性的统一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固然可以适用1980年《公约》,但由于公约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及本身存在的不足,至于种类繁多的其他国际商事合同显然不是公约所能调整的。因此,许多国际商事合同只能依靠国际惯例或有关国内法予以调整。

为了消除因国际商事合同适用各国国内法而产生的冲突,也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惯例,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PICC,以下简称“通则”)。

由于《通则》不是国际公约,属于不具有当然拘束力的“软法性质”的文件,因此,对《通则》的接受和认可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通则》本身的权威性。[4]为此,随着国际商事实践的不断发展,为了针对国际商业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利益问题提出法律上的解决途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7年便开始着手对《通则》进行修订,并成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分别于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举行了第二、三、四、五次会议,对修订的有关问题以及会议根据需要确定的一些其他问题进行了讨论。2003年6月2日至6日,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在罗马召开,确定了《通则》修订版的最终文本。2004年4月,《通则》修订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上获得一致通过。2004年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前言和185条组成,分为总则、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履行、不履行、抵销、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时效期间等10章。

作为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通则》自其公布以来在国际商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根据《通则》的前言,《通则》制定的目的及作用在于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的规则,也为某些无法明确相关规则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也可作为国内法和国际立法的范本。由于《通则》的制定不用考虑使每个法律体系对每个问题都有同等的影响力,不一定以多数国家同意为标准,二是以更有说服力、更适合国际商业活动为标准,由于它的很多规定被认为更合理而被誉为“法律思考向全球化迈进的重要一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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