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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调解程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国际商事调解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调解具有一种反程序的外观,这是由合意这一调解的本质要素决定的。之所以仍然使用程序一词,更多的是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习惯,下述冠以“程序”名称的有关内容准确地说应该是指商事调解过程中带有一定的普适性的做法。

第五章 国际商事调解程序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为: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的本质是对恣意的限制。[1]在一般情况下,程序包括了从程序的启动到终止的一系列环节。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调解具有一种反程序的外观,这是由合意这一调解的本质要素决定的。[2]因此,一旦当事人同意调解,即往往不要求调解员遵循刻板的规则或模式,而是授权调解员以灵活的方式协助当事人查明争议问题,甚至提出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由此促进争议的迅速解决。调解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三段论式的推理和论证,也不必遵循一定的步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而是灵活随机地进行一种谋求解决问题式的谈判。诸如UNCITRAL调解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英国CEDR示范调解程序、WIPO的调解规则、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等等,主要是用于阐明调解参加人的一些必要的责任,而并不要求调解员以及其他调解参加人遵循任何特定的程序,相反,它们往往都明确规定调解人可以采取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调解的方式。[3]因此,与其说调解程序,毋宁说是调解的过程,与诉讼程序甚至仲裁程序所指之“程序”并不能在法律意义上完全等同。之所以仍然使用程序一词,更多的是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习惯,下述冠以“程序”名称的有关内容准确地说应该是指商事调解过程中带有一定的普适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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