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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年版之评价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从事《通则》起草和修订工作的工作小组是由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律领域的主要专家组成,它吸收了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的代表。此外鉴于《通则》在国际社会被广泛接受,它必将对各国的商事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版之评价

由于各国国内的情况各不相同,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不可避免地与其本国特有情况相对应因而独具特色,因此,要想在国际层面上将各国国内所有的商事法律全部纳入统一法的体系是不现实的。不过,将各国之间差异较小的部分内容通过国际统一立法的形式达成一致却是完全有可能的。事实上,诸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从事统一法修订工作的国际组织目前已经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成果,在很多方面达成了国际层面上的一致,而《通则》2004年版正是在这种国际统一立法过程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功。

《通则》不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因签约国同意具有拘束力,而《通则》不具有强制性,完全是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或者由有关国家在制定国内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时作为其法律文件的范本,或者是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及国内法的解释或补充。《通则》亦非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往中,为了便利与这种贸易的进行,各行业均制定有自己的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条款以及一般交易条件,它们中所确定的一些国际贸易原则、规则长期以来为本行业的参与者所普遍遵守并因而对本行业的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实质上,《通则》不过是以国际重述的形式详尽阐述合同法普遍通行的原则,是一些从事私法国际统一的国际组织试图在世界范围内或在特定地区范围内以类似于国内立法的形式,通过制定供有关国家一致采用,但不具有国际条约的约束力的“另一类统一法”。[14]

正因为如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清楚地意识到《通则》并不是一项立即产生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国际社会对《通则》的接受和认可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通则》本身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所以,从事《通则》起草和修订工作的工作小组是由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律领域的主要专家组成,它吸收了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的代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研究人员,还有一些是高级法官或公务员,他们均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组的起草活动。[15]他们不囿于各自国家的法律原则和观点,因而能够充分汲取现代合同法的最新成果,提炼和确立了许多过去国际公约所没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例如,关于权利转让、义务转移和合同转让的规定,关于代理权限的规定以及时效期间的规定等等。这些由国际商事实践中总结升华的最新法律原则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并克服了《通则》1994年版在内容及性质方面的局限性,使《通则》调整范围逐步加大,在国际层面上更大的范围内统一了合同法。

毫无疑问,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通则》尚需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但是就目前而言,《通则》所制定的法律原则是比较全面的,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是适用的。此外鉴于《通则》在国际社会被广泛接受,它必将对各国的商事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促使各国国内合同法律制度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步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其具体表现为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的活动。[16]

可以预言,由于《通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及其规范的全面性,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将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其具体规定和法律原则也必将越来越多地为各国的商事立法所采纳。毋庸置疑,《通则》对各国商事立法的影响是积极的,它必将有力地推动国际商事法律统一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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