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姓名权与肖像权

姓名权与肖像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答: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答:能。店名作为法人等组织的名称,同公民的姓名一样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答:属于。只要体现了公民的基本体征的图片都属于是公民的肖像,都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就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答:不属于。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于肖像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后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答:可以。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否则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