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夫妻姓名权(一)姓名权的概念和立法意义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夫妻的姓名权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夫妻各自享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成立或终止而发生变化。夫妻姓名权不因夫妻相互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也不因一方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而变化。夫妻姓名权还会涉及子女称姓的问题,对此应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妥善处理。

二、夫妻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和立法意义

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表明每个社会成员所属亲属团体,名是代表每个个体的标志性符号。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姓氏在古今中外均具有特殊意义,且在不同法律背景下具有不同意义。

夫妻的姓名权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对夫妻而言,婚后是否变更姓氏,意味着是否发生新的从属关系。在古代社会,实行男娶女嫁和夫妻一体主义,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的宗族,妻从夫姓是中外各国的通例。已婚妇女应在本姓之前“冠以夫姓”,这标志着已婚妇女归属于夫的亲族,置于夫权之下。至于男子,除赘婿外,不论结婚与否,享有独立姓名权。惟赘婿丧失独立人格,处于妻家的父权之下,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长期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在夫妻姓名权问题上一直墨守传统。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对夫妻姓氏问题有两种不同立法例。一种是继续沿袭妻从夫姓的传统,例如《瑞士民法》、《意大利民法》。另一种是晚近以来逐步废弃了妻从夫姓,在姓氏权问题上改采夫妻平等,如德国、日本。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夫妻姓氏问题的法律改革正在缓慢地进步。

(二)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各自享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成立或终止而发生变化。无论双方的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收入、财产如何,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姓名权不因夫妻相互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也不因一方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而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夫妻有各自独立的姓名权,并不排斥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妻从夫姓或夫从妻姓,或者夫妻双方共同选定第三姓,均为法律所允许。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平等地保护夫和妻各自的姓名权;不过,立法重点旨在彻底推翻“妻从夫姓”传统,赋予已婚妇女独立姓名权,维护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新中国的婚姻法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历次立法都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充分肯定了夫妻双方婚后继续具有独立的和平等的人格,有利于破除落后的婚姻习俗,有助于促进已婚妇女在家庭中享有与男子平等地位的实现。对于已约定从对方姓氏的夫妻而言,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生存配偶或已离异者要求恢复本姓,在法律上是并无障碍的。

夫妻姓名权还会涉及子女称姓的问题,对此应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妥善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