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途径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途径

时间:2022-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可不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有所了解、善于进行自我保护。

(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都有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

(二)学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通过制定各项措施,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鉴别、过滤和筛选就业信息。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被录用权。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可不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三)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是毕业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毕业生的自我保护一般体现在以下方面: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方面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必须认真签订好就业协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而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一些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依据“就业协议书”中“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的条款,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私营企业除外),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最后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的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最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须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制订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4)写明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指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3.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还是接受面试、笔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有所了解、善于进行自我保护。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再加上社会风气、人们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所以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的正当权益予以侵害。针对侵害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