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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就业权益懂得自我保护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任何强加给毕业生的就业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就业自主权的行为。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在求职过程中,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往往会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招聘信息收集、简历制作、准备面试与笔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自身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再加上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市场不够规范等多种原因,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感到力不从心,致使一部分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的道路上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陷阱”。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熟知就业权益,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前后,享有的基本权益主要有:

(一)劳动报酬权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二)休息休假权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三) 劳动保护权

指劳动者有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定期健康检查权、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拒绝权。

(四) 就业信息知情权

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息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要全部向毕业生公布;二是信息及时,应当将就业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否则就业信息就会过时,失去了利用价值;三是信息全面,向毕业生公布的就业信息应当是全面完整的。

(五)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及时、有效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规划,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六)被推荐权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的推荐对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起着重要作用。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

(七)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这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和人权。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及一视同仁。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身体条件歧视等等,毕业生在遭遇这些歧视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八)就业选择自主权

根据 “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毕业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就业,何时就业,何地就业,从事何种职业,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进行干涉。任何强加给毕业生的就业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就业自主权的行为。

(九)择业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和介绍,不能回避或故意隐瞒某些职业危害,也不能夸大单位规模和提供给毕业生的待遇。

(十)违约求偿权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上,毕业生出于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等原因,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较多,对此,毕业生也应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十一) 户口档案保存权

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择业期内,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也没有因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出国等情况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有权将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应当对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口关系进行妥善保管,不能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择业期满后,学校就不再承担此义务。

二、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毕业生要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自己的维权意识。一旦在求职应聘、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

(一)《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毕业生应着重了解《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毕业生还应当了解劳动者的相应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到终止,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进行了细化,更加明确。

(三)《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此法的目的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们普遍关心的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等就业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毕业生在就业中常常遭遇就业不平等、就业歧视等问题,《就业促进法》给毕业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为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对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方面,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首先,要端正求职心态,克服急躁情绪。激烈的就业竞争往往会使毕业生产生盲目、焦急和浮躁等不良心态,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单位和机构以可乘之机。因此,毕业生要调整情绪,保持平稳心态,在求职前做好心理准备,防止因轻信而上当受骗。其次,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未雨绸缪。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有择业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通过多种途径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情况,最好能够实地考察一下,做到心中有数。最后,慎签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可盲目草率。应仔细阅读协议和合同的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留漏洞,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提高法律意识

毕业生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学习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签订就业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和试用期这些用人单位容易“耍花招”的环节上,切记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案例】毕业生小王在职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契约意识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是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在签约时,要具备契约意识,一方面通过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就业协议,积极履行协议内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毁约、违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毕业生小张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对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没想到的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这家公司报到时,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予以录用。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孰是孰非,已无法定论,小张只能自吞苦果。

(四)增强维权意识

毕业生不但要明确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还要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自己处在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案例】小吴毕业后到一家公司报到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公司存在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和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员工们对公司的这一做法感到义愤填膺,但是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发展机会,没有人敢于站出来对此提出质疑。小吴知道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强烈的维权意识使他认为一定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同事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以匿名的方式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公司的恶劣行径。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马上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令公司返还克扣的员工工资,并按规定补交社会保险费。小吴以自己的行动维护了自己和同事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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