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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应享有的权利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金。

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主体,要想做到顺利就业,就必须要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目前(国家就业制度)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一)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包含3层含义:一是毕业生平等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毕业生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毕业生,应给予他们平等就业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有效地获取就业信息,能被公平、公正对待,参加“双选”时与用人单位自主洽谈协商。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二)被推荐权和自主择业权

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 即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毕业生在校的表现。

2.公正推荐 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 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毕业生享有的自主择业权法律依据及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实行招生并轨后的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有权自主的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权的行为。

(三)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权

所谓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权是指毕业生有权从学校、社会、国家获得公开、及时的就业指导与就业信息服务。中职学校除了安排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课程外,还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广泛征集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专业化的就业信息服务。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只有尽可能多地获取就业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信息公开、信息及时和信息全面等内容。因此,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并对学生进行择业观念、择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四)工作条件知情权

所谓工作条件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强势的一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在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为保护劳动者知情权的需要,《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综述,业生有全面获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五)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进一步讲,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金。

(六)劳动保障权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福利规定的洽谈劳动权利。”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

(七)劳动争议救济权

劳动争议救济权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提请处理或者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它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劳动关系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保障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救济权的实现,可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消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隔阂,增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和产生恶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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