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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法》

时间:2022-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双方都有重大意义。可以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法律手段。再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劳动法

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它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恩格斯说:“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创造了人,创造了人类社会,有力地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它是如此的重要,因而劳动光荣,不劳动可耻。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的劳动关系中,单个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对方的侵害。在越来越多的劳资纠纷中迫切需要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1994年7月5日,人们期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又进行修订通过。《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制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和变更的原则、程序,确定了工作和休假的法定时间,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途径、程序。此外,《劳动法》还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福利、劳动纪律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双方的法律关系,保护了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劳动争议步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行列,避免了因劳动纠纷而产生“两败俱伤”的悲剧现象。因此,每一个人在就业之前都有必要认真地学习《劳动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二)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及作用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法律后果。因此,任何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要小心谨慎、字斟句酌,不清楚不明了的地方要反复询问。否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任何一点马虎都将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在这方面是有惨痛教训的。1994年,朱某从某名牌大学计算机系毕业后,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进入了南京某大型公司。一年后,公司出巨资将他培养成了专门做软件开发的高级专门人才。三年后,掌握了该公司机密的朱某不辞而别,跳槽到了另一家同行公司,造成南京公司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40万元。该公司愤怒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定,朱某单方面毁约,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按劳动合同规定,裁定朱某赔偿50万元。可见,劳动合同作为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千万不可忽视。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书后,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所签劳动合同进行鉴定。只有经过鉴定的劳动合同才会有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单方面不能毁约,必须认真履行。

2.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

《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双方都有重大意义。

首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合同的建立,一方面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使用人的自主权,可以依据市场情况,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动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另一方面,也使劳动者有了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劳动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用人单位,从而使劳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总之,劳动合同制有利于双向选择,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其次,劳动合同也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被证明了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劳动合同,很难再找到有效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方式,通过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可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并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地写进合同,谁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再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某省焦化厂亏损上千万元,资不抵债,破产关闭后组建新的股份合同制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在困境中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真正落实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改善了劳动条件,增加了劳动福利,加强了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将职工的权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紧密挂钩,奖惩兑现,真正明确了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鱼水关系,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了广大职工群策群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公司在严重困难面前逐步扭亏为盈,有了新的起色。可见,只要落实了劳动合同制,使职工有了“厂兴工荣、厂衰我耻”的主人翁观念,就会充分调动职工创造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3.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可概括以下内容。

(1)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则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表达自己的意志方面享受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不存在命令或服从的关系,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居平等地位。自愿,是指劳动关系的建立或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自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强迫、胁迫或欺骗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

(2)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就是当事人双方在各自意愿表示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对分歧意见采取充分协商的方式,达到完全统一时,才能订立劳动合同。

平等自愿与协商一致是相辅相成的,平等自愿是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协商一致是平等自愿的结果和表现形式。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这是指不得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也属不得违反之列。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是使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其基本要求有三:

第一,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一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具有公民资格。

第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即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也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另搞“土政策”。如果合同内容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这种合同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合同。

第三,合同形式必须合法。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即视为非法,合同书必须全面、完整。

《劳动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也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率的标准。就是说只有按《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签订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无效劳动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①用人单位招收录取劳动者以后,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介绍其拟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具体要求。

③劳动者在全面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所涉及的真实情况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劳动者可以就合同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增加新的内容。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就合同条款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的标志就是双方都需要签名、盖章。

5.争议及处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的多样化,劳动关系也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情况。因劳动者履行合同不力,或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逐步增多。妥善、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关系到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1)劳动争议的特点

劳动争议是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一是劳动争议只可能发生在存在着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发生劳动争议;二是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如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等。

(2)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有: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争议,劳动关系的双方或某一方都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提请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3)劳动争议处理的形式

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的活动。

劳动争议的处理形式也可以说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渠道或处理的办法。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其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不伤感情,有利于团结。国家提倡和支持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发生的争议。

(4)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在未经协商、调解的情况下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为了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合法的原则。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也就是说必须合法。

②公正的原则。无论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人员、仲裁人员,还是审判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出于公心,公正地解决争议,不徇私情,不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

③及时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及时处理,保证效率。及时处理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不愿协商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申诉。

二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于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定时限及时受理、抓紧审理和作出处理决定,按时结案。

三是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要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争议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④双维护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承担处理职责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对当事人双方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以被侵犯或受害的一方当事人予以维护。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关系,也是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认真对待、正确处理的一种关系。它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人的职业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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